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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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