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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訴訟后被家暴 福州晉安法院頒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民網(wǎng)福州8月8日電 日前,晉安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首次頒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6年1月27日,原告林某向晉安法院起訴被告吳某離婚糾紛。后經(jīng)晉安法院審理,判決駁回原告林某離婚請求。判決后,林某遭到吳某毆打、威脅,故林某作為申請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經(jīng)審查,晉安法院認為,被申請人吳某雖在離婚案件中否認其有家暴行為,但結合申請人提供的診療記錄、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及與被申請人的電話錄音,被申請人確有作出對申請人進行毆打威脅等過激行為,各種跡象表明申請人有可能正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因此,晉安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首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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