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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評估化學閹割,優(yōu)先防治性侵兒童犯罪
www.uplandwellness.com?2017-08-09 18:06:14? ?來源:中國婦女報    我來說兩句

專家視點

有必要對已經(jīng)實施化學閹割多年的國家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研究和評估,全面和準確地評價化學閹割的實施效果,為立法機關制定與化學閹割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提供科學的參考。

由于兒童是性犯罪的主要受害群體,基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和預防在先的理念,建議立法機關對性侵兒童的慣犯是否適用化學閹割問題優(yōu)先開展調(diào)查研究,以體現(xiàn)法律對兒童的特殊優(yōu)先保護。

韓國擬對偷窺性犯罪者施行化學閹割

近年來,化學閹割成為一些國家對待嚴重性犯罪罪犯采取的一種懲罰措施。韓國是亞洲首個引入該項措施的國家。據(jù)韓國媒體報道,韓國國會近期正在考慮通過一項更嚴厲的法規(guī),對利用隱形照相機或攝像機進行偷窺的性犯罪者也施行化學閹割。

近年來韓國偷窺現(xiàn)象不斷增加。涉及隱形相機的性犯罪數(shù)量從2011年的1523例增至去年的5185例,占所有性犯罪的20%。

其實,早在2011年韓國就開始實施對兒童性犯罪者進行化學閹割的法律。法律規(guī)定,性侵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無論初犯還是重犯,都將被處以化學閹割。這也讓韓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引入化學閹割的國家。

2012年,多次對兒童實施性暴力的罪犯樸某成為韓國化學閹割合法化后,首例化學閹割對象。樸某自1984年至2002年間先后對4名未滿13歲的女孩實行性暴力或性侵犯。

這一次,若新法案通過,犯強奸、強奸未遂以及偷窺罪的罪犯都將接受化學閹割。 (據(jù)央視網(wǎng))

■ 張榮麗

“近年來,化學閹割成為一些國家對待嚴重性犯罪罪犯采取的一種懲罰措施。韓國國會近期正在考慮通過一項更嚴厲的法規(guī),對利用隱形照相機或攝像機進行偷窺的性犯罪者也施行化學閹割?!彼^“也施行”,是因為韓國國會早在2011年7月就通過了《對性暴力犯罪者性沖動進行藥物治療相關法律》,根據(jù)該法規(guī)定,化學閹割適用于性侵未滿16周歲兒童的19周歲以上的罪犯,且該犯有性錯亂癥并可能再次實施犯罪。如果韓國國會通過這個新的法律,意味著化學閹割的適用范圍會有所擴大。

對于用化學閹割方法防治性犯罪,近年來已經(jīng)開始有學者從法學、社會學、醫(yī)學等不同角度進行研究。在我國,對于化學閹割能否成為預防性犯罪的一項措施,學界尚有爭議,有人支持,有人反對,也有人認為應當加強調(diào)查和論證,在掌握數(shù)據(jù)和研究結(jié)論的基礎上再進一步討論適用問題。筆者持第三種觀點,并提出幾點想法與有興趣開展這方面研究的學者交流。

韓國第一例被實施化學閹割的罪犯

化學閹割又稱“藥物去勢”,始創(chuàng)于美國,是指運用藥物方法來調(diào)節(jié)男性的雄性激素分泌,即通過注射或者口服特定藥物來降低雄性激素水平,從而使其在服藥期間降低或者失去性欲。

這里有必要介紹一下韓國第一例(也是亞洲第一例)被實施化學閹割的罪犯的情況,以了解化學閹割措施在預防性犯罪,尤其是針對兒童性犯罪方面的作用。

韓國第一個被實施化學閹割的是性侵兒童的慣犯樸某。這個樸某可謂劣跡斑斑:自1984年至2002年近20年間,樸某在首爾、仁川等地4次對4名未滿13歲的女孩實行性暴力或性侵犯,4次犯罪累計服刑將近20年。也就是說,樸某出獄重返社會上沒有多久,就因再次犯罪重新入獄。

經(jīng)專家對其進行鑒定,判定其為“少兒性嗜好癥”患者,為化學閹割的適用對象。2012年5月21日,韓國法務部決定對其實施化學閹割,預計歷時3年。5月23日,樸某開始接受首次藥物治療,出獄后在家中接受監(jiān)視,3年內(nèi)每隔3個月接受一次藥物治療。這種治療方法并非簡單抑制勃起,而是通過調(diào)節(jié)男性荷爾蒙抑制性欲,同時輔之以心理和認知治療。對樸某所用藥物為性腺刺激荷爾蒙拮抗藥“亮丙瑞林”,注射后可抑制睪丸分泌睪丸激素,從而抑制性沖動。樸某注射藥物后,專門的醫(yī)療小組每隔6個月會對其進行藥效檢查。

此外,樸某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要戴電子腳鐐,如果發(fā)現(xiàn)其服用抵消化學閹割藥效的藥物,將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款。

總結(jié)起來,韓國對樸某實施化學閹割基于兩方面原因:一是將其視為某一類疾病患者,需要通過特定藥物治療和心理矯正,治療其對兒童的倒錯性病癥;二是作為性侵兒童犯罪的慣犯,以化學閹割并輔之以電子腳鐐監(jiān)管來降低其再次實施性犯罪的可能性。

需要研究清楚性犯罪慣犯的真實犯罪原因

“到那兩天(注:案發(fā)時間)就急得不成,覺得心里慌,就要殺個人”,殺完人后“很解恨,很痛快”。這是媒體報道甘肅白銀連環(huán)強奸殺人案時曝出的被告人高承勇的殺人原因的供述。白銀連環(huán)殺人案中,被告人高承勇承認從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的14年間,共造成11名被害女性死亡,手段極其殘忍,給當?shù)孛癖娫斐蓸O大的心理恐慌。檢察機關起訴他的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侮辱尸體罪,該案目前正在審理當中。

上文中提及的韓國的樸某,在1984年因強暴未滿10歲女童未遂被捕,出獄后于1991年和1998年又因性侵兒童獲刑,2002年樸某出獄兩個月內(nèi)又因性侵未滿10歲兒童被捕?;旧纤霆z后的兩至3個月就再次對兒童實施性犯罪。

兩個案例顯示,無論是犯罪行為一直未被發(fā)現(xiàn)的高承勇,還是屢次被司法機關處罰的樸某,他們在一段時間內(nèi)的性犯罪行為都不斷重復,無論是死刑的威懾還是反復長期監(jiān)禁對他們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矯正作用,似已無法自控。

樸某已經(jīng)被專家鑒定為“少兒性嗜好癥患者”,而對高承勇,無論是訊問人員還是辯護律師,都反映無法進入高的內(nèi)心。目前為止,對他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原因文本分析,基本上都是一些缺乏說服力的推理和猜測,沒有太多學術(shù)價值。由于國內(nèi)缺乏對這類犯罪人員的長期追蹤和深入細致研究,與高承勇類似的性犯罪分子被依法懲處后,就少被提及了,這類人員犯罪中暴露出的生理心理問題基本沒有被納入研究范圍。研究的滯后使得對性罪犯的改造手段與盜竊、搶劫等犯罪沒有太大的區(qū)別,長期局限于教育學習和勞動改造等傳統(tǒng)的手段,心理學、醫(yī)學手段在罪犯改造中的使用較少。加之出獄后的社會監(jiān)管不到位,導致這部分人的重復犯罪率較高。

因此,需要法學、社會學、心理學、醫(yī)學等多學科專家對性犯罪進行深入的綜合研究,對犯罪原因進行細分,看看這類嚴重的性犯罪到底是生理原因(例如雄性激素分泌量過高),還是特殊心理(變態(tài)性心理、反社會性人格等)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各種原因在總體性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只有厘清犯罪的真正原因,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應對措施。

需要對化學閹割的性質(zhì)達成認識上的一致

提及化學閹割,有人認為這是對性罪犯基本人權(quán)的侵犯,是一種野蠻殘忍的行為。實際上作為一種醫(yī)療手段,激素療法在醫(yī)療領域一直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人體內(nèi)激素不正常導致的疾病在生活中很常見,例如男性因雄激素過高而產(chǎn)生暴力傾向或者性欲望過高難以自控,女性在產(chǎn)后或者更年期因雌激素下降引發(fā)抑郁癥及更年期綜合征等。及時補充人體需要的激素或者通過調(diào)節(jié)體內(nèi)激素含量,消除病態(tài),恢復身體正常,是無可厚非的。以韓國對樸某使用的“亮丙瑞林”為例,臨床上常用于女性的子宮內(nèi)膜異位癥、子宮肌瘤,男性的前列腺癌等病癥的治療。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因雄性激素過高難以自我控制的性犯罪慣犯,根據(jù)專家的建議進行激素調(diào)整,是正當?shù)尼t(yī)學治療手段,不涉及侵犯被告人人權(quán),更談不上野蠻和殘忍。通過治療使得異常的激素水平恢復常規(guī)狀態(tài),進而將再犯罪可能性壓至最小,無論對社會、對罪犯本人都是有利的。

需要對化學閹割的有效性進行專業(yè)評估

瑞典、挪威、丹麥和冰島四國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采用化學閹割懲罰手段后,當?shù)匦郧址竷和陌讣呀?jīng)從40%減少到5%。1989年至2004年間,丹麥對25名強奸犯實施了化學閹割。此后,他們再未犯案。德國1997年的研究顯示,1970年至1980年間接受化學閹割的104名性侵罪犯中,再犯率僅3%,未受化學閹割者再犯率卻是46%。在美國俄勒岡州134名被假釋的性犯罪者中,接受化學閹割的人均未再犯,而未接受者再犯率將近20%。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性障礙診所博士伯林對20世紀90年代接受化學閹割的629名性犯罪者進行了追蹤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再次犯罪的比率僅為8%??梢?,化學閹割對降低性犯罪再犯率的作用不容小覷。

當然,也有專家認為,性犯罪行為不僅是生理原因造成的,背后存在著復雜的家庭、社會等因素。只要強奸犯的攻擊傾向、反社會傾向仍在,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就存在。還有人擔心,犯罪分子因接受了化學閹割,可能在心理上遭受重創(chuàng),繼而因羞辱而增加對社會的敵視和報復心理。這種擔心不無道理,因此有必要對已經(jīng)實施化學閹割多年的國家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研究和評估,全面和準確地評價化學閹割的實施效果,為立法機關制定與化學閹割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提供科學的參考。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法律的不斷完善,立法機關在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對罪犯的改造方式上也在進行著新的嘗試。社會是否接受以化學閹割方式預防性犯罪,性罪犯是否愿意以接受化學閹割來換取減刑、假釋,這些問題都需要一個科學、嚴謹?shù)拇鸢?。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婦女兒童保護組織可以就這些問題在監(jiān)獄里和社會上進行一些專業(yè)調(diào)查。

由于兒童是性犯罪的主要受害群體,基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和預防在先的理念,筆者建議立法機關對性侵兒童的慣犯是否適用化學閹割問題優(yōu)先開展調(diào)查研究,以體現(xiàn)法律對兒童的特殊優(yōu)先保護。

(作者系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文中部分數(shù)據(jù)及案例來源于環(huán)球時報、廣州日報等媒體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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