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旋 小石頭是某中等專業(yè)學校學生,還有一年就要畢業(yè)了。學校老師說這一年里沒有學業(yè)課程,可以找單位進行實習,于是,小石頭找到了一家商貿公司,投遞了求職簡歷,如實寫明了自己的情況,經面試合格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小石頭在工作過程中積極主動,得到了同事的好評。一天,小石頭在打籃球時骨折了,于是向公司請病假休息幾天,沒想到公司老板發(fā)短信讓小石頭辦理離職。小石頭找到公司老板,要求公司給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公司老板說:“你還是在校學生,不是公司正式員工,我們之間不是勞動關系,沒有經濟補償金”。 小石頭迷糊了,自己確實是在校學生,可是也是和正式職工一樣工作的啊。小石頭心有不甘,請教在職場打拼多年的好友張明白。“張兄,在校學生不能和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嗎?” 張明白查了查相關資料對小石頭說:“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你雖然已滿18周歲,但是你的身份是在校學生,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是針對于勞動關系而言的,你不可能拿到經濟補償金?!?/p> 小石頭自己也不懂,張明白的回答正確嗎?雖然我的身份是學生,但是和其他人一樣為公司工作,我和公司之間真的不能形成勞動關系嗎?我的權益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嗎? □ 法官說法 在校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一個在理論界存在爭議的問題,張明白的回答代表了其中一種觀點。 我們認為,在校生能否與單位或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具體分析。當然,這種分析是建立在勞動者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基礎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5條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這一法律規(guī)定,年滿16周歲是法律意義上勞動者的年齡底線,所以無論哪位朋友長得如何高大威猛、少年老成,只要未滿16歲除特殊規(guī)定外都是不能形成勞動關系的。 年滿16周歲的在校生工作在實踐中存在三種情況,我們分別來說一下: 第一種情況是在校生實習。實習,顧名思義就是在實踐中學習。現(xiàn)實中,很多學校會安排學生在校期間到相關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可以說實習內容已經構成了學校課程的一部分。實習有兩種情況,一是學校統(tǒng)一安排的實習,二是學生自己聯(lián)系單位或企業(yè)進行實習。無論哪種形式的在校生實習,目的都不是為了獲取勞動報酬,不是進行求職,而是為了獲得專業(yè)知識和實踐經驗,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第二種情況是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在校學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鼻诠ぶ鷮W的學生并沒有與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的想法,只是利用業(yè)余時間打工掙錢,同時增加社會實踐經驗。企業(yè)也沒有和學生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愿,只是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的工作機會。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第三種情況是實際入職,建立勞動關系。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xiàn)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并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學生身份并不當然成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障礙?!侗本┦懈呒壢嗣穹ㄔ?、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規(guī)定,“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p> 比如小石頭的情況。小石頭雖然是在校學生,但是有求職就業(yè)的愿望,經過公司面試合格后入職了公司,雙方還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看出小石頭到公司工作的目的已經不是實習或者勤工助學了,公司也不是在安排學生實習。小石頭在面試時如實說明了自己的情況,公司在明知小石頭學生身份的情況下仍然與小石頭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是以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為目的的,應認定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