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 王春霞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正在編纂,其中同居關系是否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全國人大法工委發(fā)言人日前對此作出回應,表示“從目前情況看,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同居這個問題的時機還不成熟?!蔽覈雨P系經歷了哪些階段?如何看待現(xiàn)實中存在的同居關系?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專訪了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 不違反一夫一妻的非婚同居被認可 記者:“同居關系”的概念在我國法律上是何時出現(xiàn)的? 馬憶南:“同居關系”的概念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出現(xiàn)的,該司法解釋對非婚同居關系采用中立的態(tài)度,認為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不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同居關系不具有非法性,是同居關系。而此前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將不受法律評價或承認的事實婚姻之外的同居關系都列入非法同居。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1979年2月2日)中指出:“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卑创私忉?,事實婚姻的主體僅限于原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有一定的公示性,與不以夫妻名義的非婚同居有著嚴格的區(qū)別。 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關系相對待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從有條件地承認轉為不承認 記者:請介紹一下,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經歷了怎樣的發(fā)展階段? 馬憶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司法實踐中并沒有一般地否認事實婚姻的效力,而是分情況區(qū)別對待,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最后才從有條件地承認轉為不承認。 第一階段:建國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間,司法實踐中是承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事實婚姻的。 第二階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在此期間,司法實踐中仍然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但是條件比過去嚴格,通過有關發(fā)生時間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過去從寬,后來從嚴的精神。 第三階段:1994年2月1日以后?!痘橐龅怯浌芾項l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94年2月1日施行。自該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僅為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經2001年修正后,增設了有關無效婚姻的規(guī)定,但并沒有將未辦結婚登記列為婚姻無效的原因,而是作了應當補辦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 關于事實婚姻和補辦結婚登記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5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1) 1994年2月1日《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 《條例》公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我國現(xiàn)行法并沒有對“同居關系”或“非婚同居”的概念進行界定。從其司法實務和外國立法例來看,違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的婚外同居,不屬于“非婚同居”,法律不予保護。 非婚同居在許多國家普及 記者:國外對于同居關系持什么態(tài)度? 馬憶南:許多外國制定法中有關非婚同居的定義都是抽象概括的,這些立法定義揭示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實質:兩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在感情、經濟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賴的生活共同體,但沒有選擇婚姻的方式。非婚同居有以下特征:自愿持續(xù)公開的共同生活,雙方均無配偶,缺乏結婚的形式要件,無同居障礙。 非婚同居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與婚姻并行,甚至逐漸取代婚姻成為親密伴侶關系的主要形式,這種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在民眾中占的比例越來越高。它的普及發(fā)展是歷史的必然,民眾的理性選擇。 外國法的非婚同居法律規(guī)制有不同模式,非婚同居伴侶可以通過登記或不登記獲得與婚姻配偶幾乎等同或不等同的權利義務,為非婚同居伴侶創(chuàng)設了諸如“生活伴侶”“民事結合”等法律認可的身份,標志著非婚姻的生活方式得到法律的承認并能夠因此承受若干法定權利義務。 建議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中先行規(guī)定同居財產關系 記者:日前,立法機關回應目前同居關系入法,時機并不成熟,您怎么看待這一回應?我們應該怎么看待同居關系? 馬憶南:同居關系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在當今中國社會非常普遍,但我國目前法律層面對其并無作出明確具體的調整,導致大量因同居而產生的身份關系、親子關系和財產糾紛的處理無法可依。比如,非婚同居中的女性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問題;同居的一方因為生活困難而無人撫養(yǎng)幫助的問題;女性在非婚同居過程中的家務勞動貢獻無法得到法律評價的問題等。 我國沒有一套專門調整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范。目前司法實踐中解決非婚同居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糾紛的主要依據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但它只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和局限性。 外國的立法進程可以給我們啟示,一些國家開始改變其傳統(tǒng)的做法,對同居關系進行法律上的調整。英國、美國、丹麥、挪威、瑞典等國家的法律對同居關系的調整已由限制、禁止轉向維護和保護,從單一的調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到全面地調整這一社會關系上來。 2016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經將同居關系納入調整的范圍。第37條規(guī)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p> 非婚同居立法模式可以有三種選擇: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擴大“婚姻家庭法”可適用范圍,或允許同居關系參照適用;頒布單行法;吸收納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認同同居關系是婚姻關系的替代或補充形式,同樣構成家庭關系。這已經是我國很多民眾的共識和實踐,在系統(tǒng)規(guī)范同居關系條件尚不成熟時,可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機會先行規(guī)定同居財產關系,以解決日益增長的同居財產糾紛。 建議規(guī)定: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自愿共同生活的,其財產關系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按份共有的規(guī)定。 建議規(guī)定:同居關系的一方在同居期間發(fā)生重大疾病或者因傷殘等導致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適當救濟。在同居關系解除時,生活困難一方享有對另一方的一定的經濟幫助請求權。合理肯定家事勞動價值,規(guī)制債務的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