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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德翰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之一。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4章就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 那么,誰能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需要提供哪些證據(jù)才能申請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能得到有效執(zhí)行? 誰能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刁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刁女士稱,商先生與其女兒王女士于2007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商倩(化名)。在王女士與商先生離婚訴訟期間,女兒跟隨王女士及其外祖母刁女士共同生活。 在一次刁女士護送商倩上舞蹈課的途中,商先生用事先準備好的帶有鋼絲繩收口的黑色帆布布套,突然從身后將其蒙住,并擊打其頭部,隨后強行將商倩搶走放入車中。在他欲開車走時,被圍觀群眾攔住。此時,刁女士追趕到車旁不讓商先生走,遭到商先生拳打腳踢,導致刁女士兩顆牙齒脫落、頭部血腫及全身多處外傷。商倩在被商先生放入車內的過程中也身受多處外傷。圍觀群眾報警后,派出所警察迅速趕到現(xiàn)場對此事進行處理。 為維護自己與家屬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刁女士現(xiàn)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請求禁止商先生毆打、威脅刁女士;禁止商先生騷擾、跟蹤刁女士。法院經審查認為,刁女士的申請符合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裁定禁止商先生毆打、威脅刁女士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商先生騷擾、跟蹤刁女士及其相關近親屬。 □ 法官釋法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之規(guī)定,家庭成員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就本案而言,商先生對刁女士實施的暴力系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刁女士有權依據(jù)上述法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維護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一方面,家庭成員的界定不局限于夫妻關系,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區(qū)別于一般暴力進行防治的原因在于其發(fā)生在家庭內部,具有隱蔽性,為更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在此情境下通常對家庭成員作擴大解釋。 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大部分被申請人是丈夫或前夫,也有一部分是其他家庭成員作為被申請人,包括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等,不論是否共同居住生活,在司法實踐中均被認定為家庭成員。 需要哪些證據(jù)? 申請人陳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陳女士稱,其丈夫楊先生經常對其實施毆打、辱罵等家庭暴力,為不再受到威脅和傷害,故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請求禁止楊先生毆打、威脅、辱罵陳女士;禁止楊先生騷擾、跟蹤、接觸陳女士。 審理中,陳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近10次在醫(y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以及數(shù)十張照片作為證據(jù),證明其遭受家庭暴力。但均為單方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受傷的情況與家庭暴力之間的因果關系。 經過對陳女士的詢問,承辦人了解到其曾經因遭受家庭暴力報警,且派出所曾就其傷情進行傷殘鑒定,但其無法獲取相關證據(jù)。因此,承辦人向陳女士開具調查令,調取了派出所出警記錄、傷殘鑒定相關檔案的原件。 法院經審查認為,陳女士的申請符合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并及時作出裁定,禁止楊先生毆打、威脅、辱罵陳女士,禁止楊先生騷擾、跟蹤、接觸陳女士。 □ 法官釋法 申請人在申請人身保護令時多會提交受傷照片、聊天記錄等單方證據(jù)加以佐證,但缺乏相關部門如派出所、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的記錄,往往不足以證明其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因此,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時,要盡可能提供有關部門就家庭暴力情形的記錄文件,比如居委會調解筆錄、派出所出警記錄等,如確實無法取得,要及時向法官進行說明,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jù)。 如何有效執(zhí)行? 申請人王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王女士稱,眭先生經常對其實施威脅、辱罵等家庭暴力,為不再受到威脅和傷害,故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請求禁止眭先生毆打、威脅、辱罵王女士及相關近親屬;禁止眭先生騷擾、跟蹤、接觸王女士及相關近親屬。 法院經審查認為,王女士的申請符合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法院裁定禁止眭先生毆打、威脅、辱罵王女士及相關近親屬,禁止眭先生騷擾、跟蹤、接觸王女士及相關近親屬。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法院依法向雙方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進行送達。但送達過程中,承辦人發(fā)現(xiàn),相關部門人員并不清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也不清楚如何協(xié)助執(zhí)行。 □ 法官釋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 在施行初期,相關部門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zhí)行缺乏了解,甚至不清楚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情況而無法有效配合執(zhí)行。通過法官與公安機關溝通,為轄區(qū)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授課等方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執(zhí)行得到相關部門重視與配合。 同時,法官在裁定書上作出提示:遭遇家庭暴力時,請于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jù)。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