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shè)區(qū)市公安局:
為進一步方便直系親屬相互投靠,促進親屬團聚、家庭和睦,推動和諧社會建設(shè),省廳決定進一步放寬直系親屬戶口登記遷移條件。現(xiàn)將有關(guān)事項通知如下:
一、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齡、婚齡、職業(yè)、固定住所、戶口類別(人才派遣單位、人才中介機構(gòu)、人才儲備機構(gòu)、已撤銷企業(yè)單位等非直接用工單位集體戶除外)等限制,即可辦理戶口相互投靠遷移落戶;被投靠一方屬于單位集體戶的,應(yīng)在集體戶地址上單獨立家庭戶。
二、未婚子女可選擇投靠隨父隨母遷移落戶,但已到法定結(jié)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三、未滿18周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qū))區(qū)域內(nèi)的學(xué)校就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
四、父母在城市市區(qū)、縣城區(qū)范圍內(nèi)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辦理隨父母落戶。
五、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jù)本人意愿,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戶。
六、祖父母、外祖父母確與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落戶。
七、夫妻一方死亡、失蹤、出國定居、服兵役的,兒媳確與公婆、女婿確與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同意其投靠的,可辦理兒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遷移落戶。
八、夫妻雙方均為現(xiàn)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隨父或隨母部隊駐地申報出生并在集體戶內(nèi)落戶(在部隊駐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單獨立家庭戶),也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夫妻一方為現(xiàn)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隨父母中非軍人一方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在部隊駐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隨現(xiàn)役軍人一方部隊駐地申報出生落戶。
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各地貫徹落實情況請及時上報省廳治安巡警總隊。
福建省公安廳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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