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
25、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相濟”,主要是指在對各類犯罪依法處罰時,要善于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區(qū)別對待,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
26、在對嚴重刑事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還要注意寬以濟嚴,根據(jù)犯罪的具體情況,依法應當或可以從寬的,都應當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慮。
27、在對較輕刑事犯罪依法從輕處罰的同時,要注意嚴以濟寬,充分考慮被告人是否具有屢教不改、嚴重滋擾社會、群眾反映強烈等酌定從嚴處罰的情況,對于不從嚴不足以有效懲戒者,也應當在量刑上有所體現(xiàn),做到濟之以嚴,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處罰,切實增強改造效果。
28、對于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chǔ)上,結(jié)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作出分析判斷,總體從嚴,或者總體從寬。
29、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zhí)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tǒng)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shù)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擬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證據(jù)必須確實、充分,得出唯一結(jié)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執(zhí)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30、對于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和進行走私、詐騙、販毒等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在處理時要分別情況,區(qū)別對待:對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為首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對受欺騙、脅迫參加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或只是一般參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對于群體性事件中發(fā)生的殺人、放火、搶劫、傷害等犯罪案件,要注意重點打擊其中的組織、指揮、策劃者和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參與者;對因被煽動、欺騙、裹脅而參加,情節(jié)較輕,經(jīng)教育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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