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彭長健案進行公開宣判:彭長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決定對其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同時,對彭長健受賄犯罪所得的贓款人民幣471余萬元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財產的差額部分460余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從1998年至2009年,彭長健在擔任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副局長、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政治部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馬當、岳寧、王小軍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1萬余元。
2002年2月,時任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局長的彭長健,在未經分局黨委集體研究的情況下,要求渝中區(qū)分局的下屬單位如果接到星級以上娛樂場所違法線索的舉報和民警工作中發(fā)現(xiàn)違法線索,必須報告值班局領導同意,方能查處。此要求大大影響了分局治安支隊、派出所等民警對其轄區(qū)娛樂場所的查處工作。據查明,馬當、岳寧、王小軍經營的夜總會均在渝中區(qū)公安分局轄區(qū)四星級以上酒店內,并存在著有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為了避免被公安機關查處,馬當于2002年至2009年期間,岳寧、王小軍分別于2004年至2009年期間,向彭長健行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46余萬元。彭長健在實際工作中沒有主動安排民警前往馬當、岳寧、王小軍經營的以上娛樂場所履行查處職責,縱容馬當、岳寧、王小軍三人分別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其各自經營的娛樂場所內進行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彭長健家庭財產中有460余萬元人民幣不能夠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彭長健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1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彭長健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價值人民幣460余萬元,差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此外,彭長健在擔任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不履行查禁職責,縱容馬當、岳寧、王小軍分別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還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彭長健一人犯數罪,對其應數罪并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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