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舉幾個案例(多取自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集“聚眾淫亂”一章):
個案1:被告人劉XX,女,自1981年以來,先后勾引、教唆男青年韋X等20余人,分別在這些人的住處跳低級下流的貼身舞、熄燈舞、裸體舞,舞后又主動與之亂搞兩性關系,有時與多名男子進行群奸群宿。檢察院以流氓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作了有罪判決。(案例集,第159頁)
個案2:被告人鄒X等 (2女3男) 于1986年10月20日晚上到胡X住室玩樸克牌,事先規(guī)定輸者讓贏者親嘴。當晚5人同睡一床,互相玩弄,群奸群宿一夜。另一晚,鄒等4人 (2男2女) 又在一起玩樸克牌,為了助興,4被告人竟先后各自脫光衣服,一男對一女,赤身裸體玩樸克牌一夜。檢察院以流氓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作了有罪判決。(案例集,第161頁)
個案3:有一個中年流氓團伙案,經常在一個助理工程師家聚會。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當愛人知道我生活不檢點時,多次勸過我,周圍的同志們也風言風語地刺我,而我全當成了耳旁風。心想,這頂多就是不道德,還不致于蹲監(jiān)獄。終于,我們這個淫亂團伙的罪惡暴露了,我們經常在一起聚會的八個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饒恕的流氓罪,有五個人被判了刑,那個助理工程師被槍斃了,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緩,我因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任克,第269頁)
個案4: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與其亂搞兩性關系。檢察院以流氓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作了有罪判決。(案例集,第176-177頁)
個案5:被告人馬XX,女,19歲,伙同3名男女青年 (鐘,女,16歲;李,男,15歲;賀,女,14歲) 將陳XX (男,18歲) 綁在床上,玩弄其生殖器達兩個多小時。陳走后,3名女青年又用同樣方法玩弄李的陰莖。后來幾位女青年又做過多次類似的事。檢察院以流氓罪對馬XX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作了有罪判決。(案例集,第248-249頁)
上引個案是我國所有與性有關的犯罪判決中問題最大的一類。所謂“群奸群宿、聚眾淫亂”不過是西方社會正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的“性聚會”(sex orgy)。個案3與西方70年代興起的一種換偶活動 (swing) 有相似之處。在西方報刊的廣告欄中,經??梢钥吹较MM行換偶活動的人尋找伴侶的廣告,有時是兩對夫婦相聚換偶娛樂,有時是多對夫婦進行此類活動。目前我國也存在大量此類自愿活動。
在此類活動的參與者全部是自愿參與的這一前提之下,法律絕不應當認定為有罪。因為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他擁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場所穿著衣服打撲克,他有這樣做的權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場所不穿衣服打撲克,他也有這樣做的權利。不管在場的有幾個人。國家法律干涉這種私人場所的活動,就好像當事人的身體不歸當事人自己所有,而是歸國家所有。如果當事人脫去衣服,損害的不是當事人自己的尊嚴,而是損害了國家的尊嚴。這種立法思想本身就是錯的,錯誤就出在個人身體的所有權歸屬的問題上。在此類案件的判決中,我們應當檢討有關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對錯,使法律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工具,而不是傷害公民權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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