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歷次修改回顧 選舉制度逐步得到發(fā)展
www.uplandwellness.com?2010-03-08 12:46? ?來源:中國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其他方面的變化還包括:
1、在普遍選舉方面,選舉權的政治資格僅限定為“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第三條)。
2、在平等選舉方面,1979年《選舉法》不再詳細規(guī)定代表名額(因難以取得一致意見),僅具體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五百人。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情況決定”(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僅作了原則規(guī)定,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自行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九條),規(guī)定“人口特少的少數(shù)民族,至少也應有代表一人”(第十五條)。在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方面,《選舉法》第十、十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為:自治州、縣、自治縣人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4倍于鎮(zhèn)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省、自治區(qū)人大為 5:1,全國人大為8:1。
3、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宣傳介紹方面,沿用1953年《選舉法》對政黨、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規(guī)定。不同的是,明確賦予選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就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規(guī)定“推薦時,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第二十六條);推薦候選人的政黨、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但在選舉日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第三十條)
4、預選的程序方面,為確定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中的正式代表候選人,規(guī)定了預選方式: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民(或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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