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權力配置的“壟斷”也是一種腐敗
www.uplandwellness.com?2010-03-09 19:42? 鐘慧麗?來源:錢江晚報
我來說兩句
“灰色收入”最好有個明確界定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堅決打擊、取締非法收入”,同時首次提出“規(guī)范灰色收入”。
什么能劃入“灰色收入”,該怎么規(guī)范有些令人誤解的“灰色收入”呢?
劉錫榮和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都認為:“灰色收入”應該指官員、教授、明星等通過講課、演出方式賺一些額外的費用——不能說不合理,但要規(guī)范。
可“灰色收入”扯到了官員身上,又有些不明不白。劉錫榮舉例說:“官員出去作個報告,拿人家一些錢;在某本書上署個名,可分享賣書的費用。他的確付出了一些勞動,但第一,這些收入沒有交稅;第二,這些收入量挺大,有的甚至遠超過工資,老百姓對此意見很大。”
“我建議政府工作報告關于‘灰色收入’的表述,搞個名詞解釋,避免表述不清。”
反腐的彈簧絕對不能松
我國刑法中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1997年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的。13年來,社會經濟生活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大幅增加,貪污受賄犯罪5000元的起刑點與現(xiàn)實生活狀況已明顯不符。
比如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這些數(shù)字不能輕易動,動了也非常難修改?!眲㈠a榮回答記者,“如果貪污5萬元量刑比以前輕了,很多人會質疑‘反腐的彈簧是否越來越松’?!?/p>
不過,他表示剛剛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已經作了一些調整,如“以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是5年,現(xiàn)在就改成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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