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廣東健力寶集團公司多名高管貪污受賄案作出終審宣判,判處被告人楊仕明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黎慶元、阮鉅源各有期徒刑14年。
廣東健力寶集團公司原3名高管被檢察機關(guān)提起公訴后,佛山中院依法審理了此案。一審認為,被告人楊仕明、黎慶元、阮鉅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貪污罪。同時,被告人楊仕明的行為還構(gòu)成受賄罪。楊仕明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yīng)數(shù)罪并罰。鑒于楊仕明主動供述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貪污事實,與司法機關(guān)已掌握其的貪污犯罪屬同種罪行且罪行較重,依法應(yīng)從輕處罰。
另外,由于該案涉及的保險單及楊仕明的其它貪污、受賄所得已扣押在案而未造成實際損失,可對3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佛山中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仕明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5萬元;以貪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黎慶元、阮鉅源犯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5萬元。
一審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廣東高院受理此案后,該院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成立合議庭審理了此案。二審法院對一審認定事實及35項證據(jù)進行了詳盡的論證,整個判決書多達29頁、18000多字。二審法院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了三人的上訴請求。
據(jù)了解,三名高管觸犯的“三宗罪”包括:將職工福利金變成高管個人保險費。楊仕明、黎慶元、阮鉅源投保的保險費均在人民幣200萬元左右;利用審批權(quán)套取公款占為己有;借銷售大樓裝修之機為個人謀利。時任健力寶飲料廠副廠長的楊仕明,在裝修健力寶舊銷售大樓期間,非法收受10萬元。(索有為 林曄晗 蔣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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