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wǎng)山東7月26日電(記者盧金增 通訊員鄭春筍 蔡學英)山東省德州市中級法院今天對一起受賄貪污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據(jù)此,上訴人客鳳銀犯受賄罪、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客鳳銀,男,1962年1月生人,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齊河縣審計局投資審計科科長,行政副科級。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10月份,客鳳銀利用擔任齊河一中二期工程主審人員的職務之便,接受工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提出的要求,將尚未施工的學生公寓弱電項目加到?jīng)Q算審計中,借機他向該負責人索要10萬元好處費。對方以拔款尚未到位為由給其打了欠條,后經(jīng)客鳳銀一再追要,該負責人先行給付他現(xiàn)金5萬元,其余5萬余元至案發(fā)索要未果。審計結束后,客鳳銀又以需收審計費為名,向該施工單位索要現(xiàn)金7萬元。
另查明,2008年11月至12月份,客鳳銀利用主審齊河縣焦廟中學教學樓工程和第二小學教學樓工程的職務之便,接受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在審計過程中分別予以照顧或為承包方增加工程量,接受兩項工程承包人所送現(xiàn)金2萬元。2001年至2008年,客鳳銀還將從齊河縣建設銀行、工商局、齊河一中、民政局軍干所等單位收取的工程審計費共計1.86萬元收入,不入單位財務賬,據(jù)為己有。
原審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客鳳銀利用擔任齊河縣審計局投資審計科科長的職務之便,向工程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好處費,并為工程承包人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同時,其還將收取的審計費不入單位收入帳,據(jù)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數(shù)罪并罰。遂一審判決被告人客鳳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審判決后,客鳳銀不服,提出上訴,后經(jīng)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作出前述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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