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正確的政績觀評判干部政績,就要堅持用全面的觀點看政績,準確把握政績“優(yōu)與劣”的問題。真正的政績,應是符合黨和國家政策法規(guī)的政績,是群眾需要的政績,是沒有后遺癥的、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政績。一段時間以來,由于多種原因,一些地方在干部政績考核中,簡單地把政績與GDP的增長、招商引資、財稅入庫等幾個經濟指標劃等號,片面強調經濟增長速度,導致一些干部不切實際,不顧民力,不計長遠,盲目上項目、辦企業(yè)、搞投資,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給后任和一方百姓留下沉重的包袱。還有一些地方考核評價政績,往往只停留在就績論績的層面上,對干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缺乏綜合考察分析,因而一俊遮百丑,一個亮點掩蓋了一堆問題,導致政績考核失真,用人失誤。事物聯系的普遍性原理告訴我們,必須用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全面看待政績,防止主觀片面性。我們的事業(yè)是全面發(fā)展的事業(yè),干部創(chuàng)造的政績也應該是全面的政績。用全面的觀點看政績,就是既要看經濟指標,又要看社會指標、人文指標和環(huán)境指標;既要看城市變化,又要看農村發(fā)展;既要看當前的發(fā)展,又要看發(fā)展的可持續(xù)性;既要看經濟增長的總量,又要看人民群眾得到的實惠;既要看“顯績”,又要看“潛績”;既要看主觀努力,又要看客觀條件。必須按照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改進政績評價和考核辦法。在指標設置原則上,要善于提綱挈領,抓住重點,防止指標面面俱到,過多過濫;內容上要全面科學,綜合反映經濟與社會、自然與人的全面協調發(fā)展,防止片面以經濟指標“論英雄”;標準上,既要重數字,又不能唯數字,防止片面以數字論“成敗”;方式上,要注意客觀分析顯性政績與隱性政績、個人政績與集體政績、現任政績與前任基礎、主觀努力與客觀條件、現實成效與長遠發(fā)展、物質成果與精神成果的關系。另一方面,政績是考核干部的一個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標準。在突出干部工作實績的基礎上,還要按照德、能、勤、績、廉即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幾個方面來綜合考核。唯有如此,才能比較全面地考核認定一個干部。
用正確的政績觀評判干部政績,就要堅持用實踐的觀點看政績,準確把握政績“得與失”的問題。實踐的觀點,是認識論首要的基本的觀點,政績作為“客觀反映主觀”的產物,是在社會實踐中創(chuàng)造的,判斷一項政績的真與假,優(yōu)與劣,還必須回到實踐中去,通過“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行動,才能得到證明。因而,考核干部政績,不僅要看結果,還要看其政績實現的實踐過程。任何一項政績的取得,都必須要付出一定的行政成本,投入一定的物力、人力和財力。政績應是扣除這些投入之后的“凈值 ”,考核干部政績,必須認真分析和計算這個“投入產出比”。有的單純從結果上看成效很大,但其形成的過程卻耗費了大量的人財物,其成本已遠遠超過產生的效益;有的從局部來看有一定貢獻,但卻違犯了國家的宏觀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有的從上面看工作有一定起色,但卻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利益,在群眾那里影響很壞;有的從眼前來看有一定利益,但卻損害了長遠利益,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要求相違背,等等,都需要我們從創(chuàng)造政績的實踐中去加以考察和鑒別。因此,對干部政績的考核,必須貫穿于干部判斷、決策和實施某項工作的過程之中,從靜態(tài)的結果追溯動態(tài)的過程,通過過程考核引導干部在追求政績時講成本、求效益、重實效,正確處理好發(fā)展的速度和質量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好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與保護資源環(huán)境、依法行政的關系,正確處理好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的關系,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發(fā)展的關系,促進以正確的政績觀實踐好科學的發(fā)展觀,樹立實實在在的政績。
(作者為中共湖北省秭歸縣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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