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談判與集體協(xié)商
現代勞動法一般通過兩種方式解決勞資關系。一種是通過法律來規(guī)范個體勞動合同關系,就像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一樣,稱為雇傭法(Em-ploymentLaw)。自 2007年以來,我國試圖通過《勞動合同法》來解決勞資關系中對合作剩余分配的公正問題。但是由于立法時對勞資關系是合作基礎上的沖突關系考慮不夠充分,對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與勞資合作的基礎難以兼顧,勞方和資方都受損。
另一種基本的勞動制度就是集體談判制度,由勞動者自發(fā)組成工會來對抗資方。單個的勞動者在資方面前沒有討價還價能力,按照集體行動的邏輯,再多的無組織的勞動者也不會增加談判力。但是,如果勞動者組成工會,工會就具有與資方相對平等的討價還價能力,這就是西方發(fā)達國家的集體談判(CollectiveBargaining)制度,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勞工法(LaborLaw),以工會法和相關的集體談判制度為核心。集體談判制度能夠有效解決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因為勞資雙方更可能知道他們之間的合作剩余的多少,對于合作剩余的分配更加合理一些,從而能夠避免《勞動合同法》立法上的不足。我國的集體談判制度相對比較弱,現實中實行的是集體協(xié)商(Col-lectiveNegotiation)。集體協(xié)商與集體談判的最大不同在于是否容許退出機制,也就是工人有沒有罷工權。
資本主義發(fā)展初期對于工人結社組成工會和罷工都施以很大限制。在美國,直到1935年富蘭克林?羅斯??偨y(tǒng)實行“新政”,美國國會通過了《全國勞工關系法》,也就是《瓦格納法》,罷工權在美國才得到正式確認。從此,政府在勞資談判中保持中立,工人可以自由組織工會、集體談判、設置糾察,雇主也可通過解雇等手段,雙方展開平等的討價還價博弈。通過討價還價博弈分析發(fā)現,個體討價還價與集體討價還價對于合作剩余的分配是不同的。在個體討價還價中,工人幾乎在合作剩余中得不到什么。配置罷工權的集體討價還價使得合作剩余的分配相對公平。所以罷工權僅僅是有關合作剩余分配的討價還價的權力。
人們常常將罷工權與罷工混為一談,也不區(qū)分罷工的威懾和實際的罷工。實際上,罷工權與實際的罷工根本不同,罷工的威懾與實際的罷工也不相同。罷工權是討價還價的權力,有利于工人在合作剩余中分得更多。罷工是合作的失敗,對于勞資雙方都不是好事。是罷工的威懾而不是罷工本身使得合作剩余的公平分配得以實現。有罷工權并不一定意味著就有罷工,因為罷工對于勞資雙方都是損失,并非勞資雙方的理性選擇;沒有罷工權也不意味著就沒有罷工,我國就沒有罷工權,但是近年來這種群體性事件比較多。不管是在美國,還是其他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罷工權的行使都有很多嚴格的限制,以免工會不理性地行使罷工權,因為罷工真正發(fā)生時,對于資方和勞方都是極大的損失,而且有些罷工還有外部性,會影響其他人的工作生活??梢哉f實際的罷工對勞資雙方乃至社會和國家都是巨大的損失,可能只會有利于其他國家,所以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鼓勵罷工。
近幾年來,我國的勞資糾紛不斷,因勞資糾紛所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頻發(fā),而且沒有具體有效的法律來解決,常常以非正規(guī)的方式解決,實際效果令人堪憂。我國應該遵循博弈的基本定義,在制度設計上把集體談判、集體協(xié)商以及罷工權導向理性決策者之間沖突與合作的軌道,盡可能實現合作剩余利益的公正分配,有效“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從而實現我國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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