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終,發(fā)獎的新聞開始多了起來。云南省昆明市人事局稱,由該局擬定的《昆明市公務員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將于下周三聽證,公務員若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將可獲得相應獎勵。但這個新聞,引起了很大的輿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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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公眾質(zhì)疑,為什么有獎勵而無懲罰?激勵制度包含獎勵和懲罰兩方面,要起到有效的和最大的激勵效用,獎和罰缺一不可,甚至罰比獎在價值上更優(yōu)先,因為罰比獎能起到更大的激勵效用。為公益服務本就是政府官員的分內(nèi)職責之一——即使履行這種義務需要制度激勵,也應優(yōu)先選擇“不盡職即問責”的反向激勵方式,而不是先用重賞去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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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可以獎勵,也應與懲罰同時實施,應該叫《公務員獎懲實施細則》,而不是單一維度的《公務員獎勵細則》。只有獎勵而沒有懲罰的制度,只會既降低了官員履職的責任底線,又稀釋了公職的義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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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這樣的獎勵辦法僅采取聽證正當嗎?獎勵是需要真金白銀的,而政府本身并沒有一分錢,其用于獎勵的資源都來自公共財政。用納稅人的錢進行獎勵,當然得經(jīng)過代議機關的審批和人大同意了,而不是僅僅走聽證會這種納稅人很難行使審議權(quán)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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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激勵制度滿足了這兩個條件,即“有獎有懲”,也經(jīng)過代議機關同意,當然是可以給公務員發(fā)獎的。但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由誰來評價公務員的工作是否有突出貢獻,誰掌握著對公務員工作成績的評價權(quán)。從規(guī)定看是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其實評委應該是作為服務受眾的公眾。也就是說,可以給公務員發(fā)獎,但評委應該是公眾,應該由納稅人掌握著獎勵的主導權(quán)。正像只有消費者才能評價企業(yè)產(chǎn)品的質(zhì)量一樣,公務員是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眾是最直接的服務接觸者和承受者,服務質(zhì)量如何,當然應由公眾去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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