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被捐”何時才可以消停?
對這種不倫不類,且根本不是人們自覺自愿的捐款,我是持堅決反對的態(tài)度的。原因很簡單,就是這種捐款有地方政府轉嫁負擔之嫌。就像上述新聞所披露的,淮陰區(qū)委宣傳部新聞科一名姓曹的女值班人員解釋說,區(qū)委區(qū)政府確實發(fā)起過一個叫“愛心淮陰”的活動,目的是改善該區(qū)困難群眾的生活。從這番話中,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每到年底搞的捐款活動,完全是地方政府所為,其目的也完全是減輕地方政府的負擔。
我們知道,改善各地困難群眾的生活,是地方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理應由地方政府從地方財政中撥出專項資金予以解決??涩F(xiàn)在地方政府卻把本該自己掏的錢,借“愛心捐款”之名巧妙地轉嫁到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學校等單位人員及有關納稅人頭上。這不僅加重了這些人的負擔,也讓所謂的“愛心捐款”變了味,更讓人們對地方政府改善困難群眾生活的動機產生了疑問,也令地方政府在民眾中的公信度大打折扣,實在是得不償失。所以,筆者以為這種由地方政府主導的、目的是為了減輕政府負擔的捐款活動,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捐款”者的利益,也失去了“捐愛心”的本來意義,必須堅決叫停。
當然,筆者這樣說并不是主張國人不要捐款,而是希望這種捐款是人們發(fā)自內心的,是自覺自愿的,是真正的樂善好施,是捐款者本人根據(jù)自身情況愿捐多少就捐多少,而不是同一一律地“被捐款”。而且,就是人們自覺自愿地捐的錢,有關部門也應該定期公布捐款去向,定期公布對這些捐款的審計結果,確保這些捐款不被挪作他用,不被浪費,甚至不被個別居心不良的人貪污。如是才能獲得人們的信任,也才能促使更多的人投身慈善事業(yè),捐更多的錢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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