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也要講道理
1月20日,8位學者獲邀參加國務院再次組織的座談會,討論的條例草案名稱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遷補償條例》,更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專家透露,新條例草案中,“拆遷”的概念即將成為歷史,并由“搬遷”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報》)
伴隨著《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給城市發(fā)展帶來了變化的同時,也產(chǎn)生了諸多社會弊端,許多民眾對以往的有些拆遷活動表示強烈不滿。變“拆遷”為“搬遷”,我想其意義并不是僅僅表現(xiàn)在用詞的變化上,更多的應該體現(xiàn)在維護民眾的利益上。
參加座談會的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搬遷”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經(jīng)過“征收”程序后,房子歸政府了,拆與不拆由政府決定,可能政府還有別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這或許是專家的一種解釋,但筆者以外這樣的認識還遠遠不夠。
新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必須是一個更多替民眾講話的條例,而不應該是一個為政府進行城市房屋拆遷辯護的條例。因為政府一方原來就是強勢,民眾明顯處于弱勢,再強化政府的權力就不應該了。
我們知道,過去所說的拆遷,看上去是開發(fā)商在拆遷,實際上開發(fā)商已經(jīng)獲取了政府授權,本質(zhì)上還是政府在拆遷,有的政府還成立了拆遷指揮部,直接在一線組織拆遷。如果僅僅是政府先進行“征收”,房屋所有者就必須“搬遷”,并沒有從根本是解決拆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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