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道”“狗道”不如先來點“人道”
屬于道德范疇的只能用道德來譴責(zé),屬于法律范疇的才能用法律來制裁。《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是一部注定束之高閣的法律。拿禁止食用狗肉來說,它既無群眾基礎(chǔ)又無可操作性。無群眾基礎(chǔ),注定了這部法律成為無本之木;而無可操作性,則注定了該法成為無源之水。
李時珍曾在《本草綱目》中列舉了吃狗肉的種種好處,諸如“安五臟、輕身、益氣、補胃、暖腰膝、宜腎、壯氣力、補五勞七傷、補血脈”等等。時至今日,愛吃狗肉者依然大有人在。比較著名的狗肉菜肴有:江蘇的沛縣狗肉,貴州的花江狗肉,廣東的湛江狗肉等。
有的民族自古以來就有食用狗肉的傳統(tǒng),法律也禁止他們食用狗肉嗎?比如我國的朝鮮族民間流傳著“狗肉滾三滾,神仙站不穩(wěn)”這句話,是說朝鮮族人愛吃狗肉,鍋里滾開以后,那香味把神仙饞得都站不穩(wěn)了。朝鮮族愛吃狗肉,一年四季都可以吃;用狗肉來烹制菜肴,是朝鮮族烹飪中的一大特色。
可操作性是法律剛性得以保證的起碼要求,而不能執(zhí)行的法律必然會銹蝕法的剛性。一切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最終都違背了制定者的初衷,也將會淪落到無人顧及的尷尬狀態(tài)。我家里燉狗肉了,誰能將我怎么樣呢?難道說每家每戶都會有一名公安民警看守,或者說每家每戶的行動都要受到監(jiān)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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