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月28日)是元宵佳節(jié),本該是一家人團聚的日子,王先生卻痛失愛子。一場網(wǎng)友自發(fā)組織的“民間”越野賽車比賽終釀禍端,造成一死三傷。此項比賽是由民間團體組織的娛樂性活動,還是在相關(guān)部門審批備案后進行的體育競技比賽,也就成了此宗事故的焦點問題。(3月1日《深圳晚報》)
人最可寶貴的就是生命,生命的逝去總是會給人們帶來難以抑制的悲傷,愿死者的地天之靈安息!然而,這個喧擾的世界絕對不會因為死者的離去而停止運轉(zhuǎn)。死者已已,可生者卻還得繼續(xù)自己的人生之路,并處理好死者的善后事宜——盡快從悲傷和這些煩心而瑣碎的事務(wù)中解脫出來,對于生者而言,是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的第一要務(wù)。
對于這次事故來說,筆者認為,到底是民間團體組織的娛樂性活動,還是在相關(guān)部門審批備案后進行的體育競技比賽,未必就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不管是民間團體組織的娛樂性活動還是體育競技比賽,政府都應該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沖突的框架、機制或平臺,使該事件能夠盡快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這對于生者和死者在某種程度上都是一種人性化和人道主義的慰安。
人生的不確定性太多,很多事情是我們無法預測或不可操控的。人類的所有活動都可能給自己或他人帶來危險,增強個體的風險和自我保護意識固然很重要,但當不可預測的悲劇性事件發(fā)生時,幫助當事人或與其有關(guān)的不幸的人們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可能才是最重要的。就上述事件來說,禁止民間團體組織的可能帶來危險的一切活動,限制民間團體組織的發(fā)展,甚至于取締民間團體組織,以避免類似事件的發(fā)生,那是相當不理性的,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但是,如果政府在民間團體組織的管理上缺位,或當民間團體組織在開展活動過程中產(chǎn)生各種不可預測的人際沖突時,政府不能提供一種權(quán)威且合理的解決框架、機制或平臺,當事人則可能將陷入一種無休無止的人際沖突之中,正常的生活秩序?qū)⑷勘淮騺y,同樣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的健康、和諧發(fā)展。如果在我們的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當中,民間團體組織活動的參與者或組織者的權(quán)利、義務(wù)、責任都得到了比較明晰且合理的界定,那么,將會降低處理善后事宜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爭議性,大大地節(jié)約個體或社會為這類事件而付出的處理成本,不但當事人本身,整個社會都將因此而受益。
民間團體組織的繁榮和發(fā)達,是現(xiàn)代公民社會的基石,也是公民社會成熟的表征,政府應該支持和鼓勵民間團體組織開展各類有益于社會進步的活動,并為其搭建一個制度性的活動平臺——一方面,要降低民間團體組織的審批成本,減少其審批手續(xù),從而使大多數(shù)民間組織能納入到政府的監(jiān)管范圍之內(nèi),因為如果審批成本太高或?qū)徟掷m(xù)繁難,將使它們轉(zhuǎn)入到地下狀態(tài),反而不利于政府的有效監(jiān)管;另一方面,就是要出臺相關(guān)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guī),以解決民間團體組織在開展活動中可能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如果這樣,政府的責任也就盡到了,余下的,如增強風險或自我保護意識等等,則是公民們對自己應負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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