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起村里的土地糾紛,河北靈壽縣6農(nóng)民被抓,雖身體不符合羈押條件,依然被收押。最終,5人交了保證金后取保候審,涉及的事情再無下文。未取保候審的一名村民宋書春后被判刑。
隨后,靈壽縣公安局原法制科長張文慧曝出,此6人的拘留證為假,無原始存根。她稱,局里曾要她制作兩本拘留證臺賬,一本用來應對檢查,一本則不入存根。公安系統(tǒng)人士進一步指出,拘留證造假背后,是一條黑色利益鏈: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繼而罰沒,而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潛規(guī)則”。(《新京報》5月5日)
公安機關用假拘留證抓人牟利,而且已經(jīng)成為“大家心知肚明的潛規(guī)則”,這樣的新聞讀來令人不寒而栗。有內(nèi)部人士透露,有了假拘留證就可以“靈活執(zhí)法”,而且“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錢。發(fā)生糾紛后,當事一方希望把對方抓了,你需要送錢打點吧;被抓進去了,想出來,你還得花錢”。刑事拘留作為一種合法強制手段,卻成了撈錢的工具,表明這種合法權力已經(jīng)異化變質(zhì),變成非法強制,甚至可以說黑惡化。
讓我們來看看報道中的一些細節(jié),從中可以看到合法權力這種黑惡化到了什么樣的程度。6位農(nóng)民被抓之后,有2人于次日各繳了5000元保證金,辦理了取保候審。宋書春等4人拒絕認罪,也不愿交保證金,由于當時靈壽縣新看守所正在修建中,隨后兩度被送往石家莊市第一看守所,但因4人有心臟病或肝炎等病而被拒絕,靈壽縣公安局決定將他們關押在尚在裝修中的縣看守所里。局長張慶華命令,買藥給他們吃也要關,此前抓他們時,該局長命令不管夠不夠條件必須刑拘。
此后,3人分別繳納了5000元的保證金,辦理了取保候審,只剩下宋書春。上級領導每次來視察,他都被藏到儲藏室去。而辦案民警多次提醒他,交2萬元保證金,案子就可“活辦”,宋書春拒絕交保證金,“我沒打人,我干嗎要出這筆錢,我也沒有錢”。拘留時未達到法定條件,犯罪嫌疑人有病以及尚未啟用的看守所按法律規(guī)定均不能羈押疑犯,但都被違反了,恣意妄為的目的赤裸裸,就是要你交錢,交了錢就萬事大吉。
公安機關享有民眾以法律形式賦予的使用強制力的權力,目的是要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當公安機關把這種權力用來為一己私利服務時,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強制力就變成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強制力,這是十分恐怖的,因為這種披著合法外衣的強制力十分強悍,猶如巨大的怪獸,而且人們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落入陷阱,難以抗拒,深受其害。看起來“一下子老了10歲”的宋書春怎么也沒想到會有這么一場災禍,在看守所的日子里幾乎生不如死。
如果公安機關這種非法傷害得不到很好的救濟,則更令人恐怖。我們看到,在宋書春一案中相關糾錯機制似乎失去效力。盡管有檢查,卻被公安局蒙混。宋書春等人打算上訪,卻被鎮(zhèn)干部阻攔,“公安局肯定把你給抓回去”。今年3月,張文慧實名舉報拘留證造假,負責調(diào)查的石家莊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彭超英稱,宋書春等6人的案子是有瑕疵的,現(xiàn)在文書程序錯漏已經(jīng)改過來。一句文書程序錯漏就輕描淡寫地打發(fā)過去了。如今外地媒體介入,但愿此案能有轉機,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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