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離“撤辦”大限還有最后40天之時,鄂、粵、浙、贛、甘、滬、黑、豫等10多個省有過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出臺了駐京辦撤離“路線圖”,所有的省級和省會級駐京辦均被完整保留,地市級駐京辦取舍辦法則根據(jù)省情不同有所區(qū)分,但從上報國務院的名單來看,絕大部分的市級駐京辦被申請保留,但保留后的具體操作細則卻并未明示(5月10日《京華時報》)。
換句話說,當初高喊撤銷駐京辦辦事機構的口號是白喊了。其實,從1949年內蒙古第一個在北京設立駐京辦后,各省市自治區(qū)陸續(xù)效仿,最初的駐京辦只是地方與中央各部門保持“上傳下達”的紐帶。然而,這種“上傳下達”的作用很快變味了,淪為了各地方“跑部錢進”的陣地,甚至是地方官員行賄中央官員的場所。其實,這些都只是表象,真正導致駐京辦變質的還是中央與地方財權與事權的嚴重不匹配。
1994年前,在我們國家出現(xiàn)了這樣一種怪相,就是中央需要向地方借錢,一些國家主義者便極力倡導要進行稅收制度改革,把稅收大權收歸到中央來,防止“諸侯經(jīng)濟”破壞國家穩(wěn)定大局。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政府的預算內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例由1993年的22%提升到了2009年的5 2 %(2007年則更是高達54.1%),地方政府的預算內財政收入則相應地由1993年的78%下降到了2009年的48%。
然而地方預算內財政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例卻是在2009年高達80%。也就是說,地方政府要用48%的財政收入承擔80%的支出責任,這就導致了地方與中央的事權與財權嚴重不匹配。于是乎,地方政府要做什么事情都需要經(jīng)過轉移支付來實現(xiàn),然而,轉移支付機制本身就存在缺陷,所以,層級越低轉移支付所得到的財政撥款則可能越少。為了盡可能地得到全額中央財政撥款,地方政府便不得不通過駐京辦的工作人員來向相關部門走動達至款項全額撥付的可能。
而在此時,“禮尚往來”也變味成了行賄受賄。駐京辦便成了眾矢之的。更嚴重的是,分稅制改革后不僅僅是優(yōu)良的稅種都收歸到了中央,與此同時,新舊稅種的廢立也并未通過法律來穩(wěn)定,中央可以通過行政決定來確立或再次收歸一些優(yōu)良稅種,比如然由費改稅、當下正在熱炒的社保費改稅等都是這樣的實例。
當?shù)胤脚c中央在稅權與事權上的關系尚未處理好之時,社會所看到的卻只有駐京辦這樣一個骯臟的機構,而實際上要解決的問題其實是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權與稅權的關系,但處理好這個關系還需要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長期的博弈,因此撤銷駐京辦便只能是一次不了了之的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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