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不能靠趙作海式“死人復活”來實現(xiàn)
www.fjnet.cn?2010-05-16 09:33? 符向軍?來源:紅網
我來說兩句
??? 最近,河南人趙作海在被判“死緩”服刑近11年后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無罪釋放,并獲得國家賠償65萬元,相關責任人也將被依法追究(5月13日央視新聞)。之所以趙作海被無罪釋放,是因為11年前被他“殺死”的“被害人”趙振響失蹤多年后突然又回到了村子里。原來趙振響壓根就沒被誰“殺”過,是他自個兒跑出去流浪社會了,趙作海根本就是無辜的、清白的!
一個原本全然無辜的人“被殺人”進而“被坐牢”10余年,在鐵窗中耗費大好青春年華,并落得個妻離子散,而他的名譽清白最終要靠“死人復活”來證明與還原,真是充滿了悲情劇色彩,如舊時公案小說般曲折離奇,同時也極具偶然性,其概率不會比中千萬彩票大獎高。依賴“死人復活”的奇跡來洗冤,慶幸中溢滿苦澀,難怪趙作海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表達其被無罪釋放的心情時會說:“最悲慘、最高興”,真是叫人唏噓!在啼笑皆非之余,人們不禁追問:為何一個好端端的人的清白需靠“死人復活”來證明?難道司法正義要靠“死人復活”來實現(xiàn)?
某些司法人員玩忽職守、違法辦案自是難脫其咎,由此追究司法人員的法律責任也理所應當。但追根溯源,問題的實質還在司法人員違法辦案的背后——我國刑事訴訟的機制在一些地方運轉失靈,一些沉疴痼疾遲遲未除。這才是司法人員違法辦案的根本原因!
我國刑事訴訟基本路徑是公安偵查、檢察起訴、法院審判,共同打擊犯罪,維護穩(wěn)定。按照刑事訴訟法,公檢法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但司法實踐中,往往配合多于制約,有些地方還會在領導協(xié)調下公檢法三家“聯(lián)席辦案”,更是步調高度統(tǒng)一。輿間有這樣一句話來形容一些地方公檢法的關系:公安是“做飯”的,檢察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如此,在“偵查中心主義”主導下,公檢法“一條龍”,“流水線作業(yè)”,檢方、法院一起將警方的“半成品”打造成“成品”出爐,并未充分有效地發(fā)揮出法律預先設計的三方互相制約、監(jiān)督的程序功能,難免導致“將錯就錯”甚至“錯上加錯”的后果,從而釀成冤假錯案。
而一些地方“命案必破”的固有思維模式往往與當局盡快打擊犯罪、安撫受害人親屬、維護地方穩(wěn)定的良好初衷事與愿違,在急功近利心態(tài)下反成為冤案之源,真的是很“要命”。俗話說“人命關天”,大凡一地出了兇殺命案,那可是關系一方社會穩(wěn)定大局的大事,在“民憤極大”、受害者親屬上訪鬧事與地方領導希求“維穩(wěn)”而限期破案的重重壓力下,“命案必破”勢所必然,由此出現(xiàn)警方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再正常不過,否則無法交差。
大多數(shù)情況下,警方的刑訊逼供,都是鑄成冤案的關鍵一環(huán)。一個全然無辜的人,如何能作出與現(xiàn)場情形完全吻合的供述來?一個無辜服刑坐牢的人,如何連申訴喊冤的念想都不敢有了?自然全賴刑訊逼供和威嚇之功。當初趙作海就是在警方“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頭頂上放鞭炮”的待遇下,才不得已“供認”殺人的!而檢、法兩家在當?shù)卣ㄎM織的專題研究會“該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決定推動下,順坡下驢,將警方的冤案“半成品”一步步打造為冤案“成品”出爐。如果不是“死者”趙振響的突然“生還”,一起“冤案”就真的成了“鐵案”!“被磨得沒有想法”的趙作海很可能還要繼續(xù)在大牢中熬上十多年。
雖然冤案是司法史上無可避免的伴生現(xiàn)象,雖然不能將十年前的冤假錯案全都歸咎于目前的司法環(huán)境、體制和機制,但“趙作海案”的確也給當前的司法建設提供了重要警示和參考,即必須嚴格貫徹公檢法分工負責制約監(jiān)督的法律規(guī)定,摒棄“偵查中心主義”,堅決落實“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的刑事訴訟程序原則與常識。
在趙作海案中,只要檢方始終秉持法律監(jiān)督機關職能,退回偵查不予起訴,法院堅持“疑罪從無”而非“疑罪從輕”的審判原則,做到嚴格把關,就可對公安機關違法辦案進行有效監(jiān)督糾錯,避免冤案產生。正如河南高院張立勇院長所言:這起案件有很多疑點,卻出現(xiàn)了這樣的判決,3家辦案機關都是有責任的,是沒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也沒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
刑事訴訟中,即便公安把“飯”做得再好再香,檢方也不能“照端”,法院也不能“照吃”,原因無它,就在于要真正發(fā)揮出公檢法三方分工負責制約監(jiān)督糾錯的司法制度功能。與此同時,要加強人大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還要擴大并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適當平衡控辯雙方力量,以權利制約權力,從而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法治國家,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重要依托與最有力保障,“公平正義是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溫家寶總理3月14日在人民大會堂會見中外記者時說),社會穩(wěn)定要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前提,一個缺失公平正義的社會是沒有希望的。我們要以設計完善并運行良好的司法制度、訴訟程序來實現(xiàn)社會正義,而不能讓正義靠“死人復活”來實現(xiàn)!
一個原本全然無辜的人“被殺人”進而“被坐牢”10余年,在鐵窗中耗費大好青春年華,并落得個妻離子散,而他的名譽清白最終要靠“死人復活”來證明與還原,真是充滿了悲情劇色彩,如舊時公案小說般曲折離奇,同時也極具偶然性,其概率不會比中千萬彩票大獎高。依賴“死人復活”的奇跡來洗冤,慶幸中溢滿苦澀,難怪趙作海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表達其被無罪釋放的心情時會說:“最悲慘、最高興”,真是叫人唏噓!在啼笑皆非之余,人們不禁追問:為何一個好端端的人的清白需靠“死人復活”來證明?難道司法正義要靠“死人復活”來實現(xiàn)?
某些司法人員玩忽職守、違法辦案自是難脫其咎,由此追究司法人員的法律責任也理所應當。但追根溯源,問題的實質還在司法人員違法辦案的背后——我國刑事訴訟的機制在一些地方運轉失靈,一些沉疴痼疾遲遲未除。這才是司法人員違法辦案的根本原因!
我國刑事訴訟基本路徑是公安偵查、檢察起訴、法院審判,共同打擊犯罪,維護穩(wěn)定。按照刑事訴訟法,公檢法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但司法實踐中,往往配合多于制約,有些地方還會在領導協(xié)調下公檢法三家“聯(lián)席辦案”,更是步調高度統(tǒng)一。輿間有這樣一句話來形容一些地方公檢法的關系:公安是“做飯”的,檢察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如此,在“偵查中心主義”主導下,公檢法“一條龍”,“流水線作業(yè)”,檢方、法院一起將警方的“半成品”打造成“成品”出爐,并未充分有效地發(fā)揮出法律預先設計的三方互相制約、監(jiān)督的程序功能,難免導致“將錯就錯”甚至“錯上加錯”的后果,從而釀成冤假錯案。
而一些地方“命案必破”的固有思維模式往往與當局盡快打擊犯罪、安撫受害人親屬、維護地方穩(wěn)定的良好初衷事與愿違,在急功近利心態(tài)下反成為冤案之源,真的是很“要命”。俗話說“人命關天”,大凡一地出了兇殺命案,那可是關系一方社會穩(wěn)定大局的大事,在“民憤極大”、受害者親屬上訪鬧事與地方領導希求“維穩(wěn)”而限期破案的重重壓力下,“命案必破”勢所必然,由此出現(xiàn)警方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再正常不過,否則無法交差。
大多數(shù)情況下,警方的刑訊逼供,都是鑄成冤案的關鍵一環(huán)。一個全然無辜的人,如何能作出與現(xiàn)場情形完全吻合的供述來?一個無辜服刑坐牢的人,如何連申訴喊冤的念想都不敢有了?自然全賴刑訊逼供和威嚇之功。當初趙作海就是在警方“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頭頂上放鞭炮”的待遇下,才不得已“供認”殺人的!而檢、法兩家在當?shù)卣ㄎM織的專題研究會“該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決定推動下,順坡下驢,將警方的冤案“半成品”一步步打造為冤案“成品”出爐。如果不是“死者”趙振響的突然“生還”,一起“冤案”就真的成了“鐵案”!“被磨得沒有想法”的趙作海很可能還要繼續(xù)在大牢中熬上十多年。
雖然冤案是司法史上無可避免的伴生現(xiàn)象,雖然不能將十年前的冤假錯案全都歸咎于目前的司法環(huán)境、體制和機制,但“趙作海案”的確也給當前的司法建設提供了重要警示和參考,即必須嚴格貫徹公檢法分工負責制約監(jiān)督的法律規(guī)定,摒棄“偵查中心主義”,堅決落實“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的刑事訴訟程序原則與常識。
在趙作海案中,只要檢方始終秉持法律監(jiān)督機關職能,退回偵查不予起訴,法院堅持“疑罪從無”而非“疑罪從輕”的審判原則,做到嚴格把關,就可對公安機關違法辦案進行有效監(jiān)督糾錯,避免冤案產生。正如河南高院張立勇院長所言:這起案件有很多疑點,卻出現(xiàn)了這樣的判決,3家辦案機關都是有責任的,是沒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也沒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
刑事訴訟中,即便公安把“飯”做得再好再香,檢方也不能“照端”,法院也不能“照吃”,原因無它,就在于要真正發(fā)揮出公檢法三方分工負責制約監(jiān)督糾錯的司法制度功能。與此同時,要加強人大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還要擴大并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適當平衡控辯雙方力量,以權利制約權力,從而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法治國家,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重要依托與最有力保障,“公平正義是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溫家寶總理3月14日在人民大會堂會見中外記者時說),社會穩(wěn)定要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前提,一個缺失公平正義的社會是沒有希望的。我們要以設計完善并運行良好的司法制度、訴訟程序來實現(xiàn)社會正義,而不能讓正義靠“死人復活”來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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