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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殺責任在教師不應成固定模式
邯鄲市第二中學一15周歲在校女學生小卓,因上學時帶MP4,被班主任勸退一周反省,在自家窗臺寫下“我害怕呢”幾字后就縱身從六樓跳下身亡。(長城網5月23日)
事情發(fā)生后,很多人像過去的學生自殺案件一樣,將矛頭指向了教師,認為教師需要為這起學生跳樓事件負主要責任,根源在于長期以來社會上形成的只要學生一出事、一自殺責任就在學校、就在教師的固有思維模式。筆者教過幾年書,以筆者的認識來看,筆者認為在這起學生自殺事件中,這位教師并沒有什么過錯,更無須對跳樓學生負主要責任。
這名跳樓的學生已經上高中了,眾所周知的高中已不屬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有權開除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紀校規(guī)的學生。從這個角度說,教師勸退違反校紀的學生回家反省一個星期并無不可,也無不妥,更不違反法律。
至于家長認為教師的責任是沒有允許同學陪同孩子一起回家,才導致孩子得不到安慰而跳樓,這樣的說法其實是站不住腳的。一方面孩子已經十五六歲了,心智發(fā)育基本成熟,有一定的調整能力,而且孩子也不是在路上出的事。如果說孩子是在回家路上出事,那么學校和教師的確需要負一定責任,但孩子是回到家之后才選擇跳樓的。一個晚上七點鐘回到家的孩子,按道理首先應該得到的是家庭的安慰,畢竟正常情況下,這個時候父母已經在家了,而不是要求別人給予安慰。另一方面學校完全有權是否允許學生請假的權利,而且送正常學生回家當然不能成為請假的理由,如果這都可以請假的話,那么以后是不是只要有學生回家,就必須有同學請假護送呢?
如果硬說教師在這起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話,那么只有一點小責任,那就應該是通知家長來學校接學生回家,而不是讓學生一個人回家。不過如果一個十五六歲的學生回家都要家長接的話,真不知道在這種教育環(huán)境下的學生何時才能真正的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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