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7日,被警察作為“飛車搶奪”嫌疑人誤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以“蹲馬步”的姿勢熬過一個通宵,最后死在了公安局刑偵大隊的值班室。當時,施暴的兩名警察被判刑訊逼供罪,卻免予刑事處罰,繼續(xù)供職于新田縣公安部門。2009年8月,永州市檢察院抗訴,此案發(fā)回一審法院再審,結果與原審相差無幾:兩名涉案警官一個被判緩刑;一個免予刑事處罰。(5月26日《環(huán)球時報》)
按常理而言,在一個法制社會,罪與罰應該是成對出現(xiàn)的。犯了罪就要受到相應法律的處罰,處罰是為了懲罰當事人的罪行,杜絕此類的犯罪再次發(fā)生。而如果將罪與罰兩者分開,只有罪沒有罰或者是只有罰沒有罪,這是法制社會難以允許的。
在這起警察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被免刑責的案件中我們卻可見這種罪而不罰的邏輯在現(xiàn)實中的演繹。法院在兩次判決中都認定了原告犯刑訊逼供罪,但這個罪狀的判定卻與應受到的懲罰極不相稱,法院每一次都以“莫須有”的理由對其進行了減刑甚至是免于處罰。給公眾留下“量刑畸輕”和“群眾打死了嫌犯”的疑問。
客觀而言,公眾對刑訊逼供并不陌生,且不說影視劇中那些屈打成招的鏡頭層出不窮,就現(xiàn)實而言,從云南的“躲貓貓事件”到湖北佘祥林案再到前不久的趙作海錯案……公眾對刑訊逼供本身已經有了心理免疫力,不再驚詫于法治社會下怎還會有如此的知法犯法。這既是個人的悲劇更是時代的悲哀。
在以往的刑訊逼供案件中,刑訊逼供者都會想方設法找理由來掩蓋刑訊逼供的事實。雖然諸如躲貓貓等理由十分荒唐,但這還是反映出了當事人對刑訊逼供社會影響的心虛,而且在法院判定屬于刑訊逼供后,當事人都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這起案件讓公眾寒心在于法院已經明確判定這兩位警察屬于刑訊逼供,但最后卻以近乎荒唐的理由對其減刑甚至免罪,一而再再而三。法院對這一系列的做法沒有絲毫掩飾,完全是在公眾的眼睛下進行的。這是對知法犯法的不以為然,是對公眾智商和容仍度的公然挑釁,更是對法制的公然蔑視,何其囂張!
現(xiàn)在有一種說法叫“嚴格地說……客觀上而言……”,前者是一種價值判斷,這種價值是基于社會本應有的價值而言的,是人心所向;后者是一種事實判斷,這種事實是就有眼下的實際而言的,是一種現(xiàn)有條件。套用過來就是:嚴格地說,對于刑訊逼供的警察理應受到嚴格處罰,但是客觀而言,卻因為種種原因而被免于處罰,正如參與案件偵查的一位檢察官所說“人情干擾讓案件偵查難度很大?!北砻娑裕@是一種個體的無奈,實則反映的是罪與罰的脫離,是公權對法制的公然蔑視。
西塞羅曾言:“法律總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個人的安全之上”,而罪而不罰實質是將個人的安全至于全民的安全之上。值得我們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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