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賣官書記”的原安徽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被查處,一批涉案官員紛紛落馬。然而,巢湖籍民營企業(yè)家何幫喜、徐頂峰,通過向周光全行賄當上安徽省人大代表,后來又“升格”為全國人大代表,兩人至今沒有受到追究。
貪官受賄被追究刑責,一些行賄者卻免于刑事處罰。常見的原因是,一來有些行賄者行賄的數(shù)量不大,二來行賄者數(shù)量太多,于是只好“抓大放小”。何幫喜、徐頂峰兩人分別向周光全行賄幾萬元,在行賄者中算是比較“小氣”的,兩人被免于追究,多半是“放小”的結(jié)果。這一層原因并不復雜,也不難理解。
真正讓人難以理解的是,何幫喜、徐頂峰為何要向周光全行賄?按說,作為巢湖籍公民,何、徐兩人想當安徽省人大代表,應該向巢湖市人大代表行賄才管用;作為安徽籍公民,兩人如果想當全國人大代表,應該向安徽省人大代表行賄才管用。但何、徐兩人深知,事實也充分證明,是周光全而不是人大代表更能將他們“選舉”為人大代表,所以,他們選擇的行賄對象是周光全,而不是人大代表。
具體而言,周光全“拿人錢財,幫人辦事”,先后通過了兩個渠道。一個是,他利用身為巢湖市委書記的權(quán)力,主持市委常委會確定徐頂峰為省人大代表候選人,授意(巢湖市下轄)無為縣委確定何幫喜作為省人大代表候選人,經(jīng)巢湖市人代會選舉,何、徐兩人如愿當選。在此過程中,周光全由于是巢湖市委書記,做到這一點可謂易如反掌。當時,他還準備將何幫喜“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但可能力不能及,故何幫喜參選全國人大代表落選,隨后當選為安徽省人大代表。
另一個渠道是,周光全之后運用身為安徽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委主任的影響,幫助何、徐兩人當上全國人大代表。
《選舉法》規(guī)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后,還有一個“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以確定正式候選人的程序。周光全通過無為縣委和巢湖市委直接“確定”何幫喜、徐頂峰為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實際上取消了由人大代表對兩人進行醞釀、討論的程序。而且,即便交由人大代表醞釀、討論,在周光全的影響下,何、徐兩人也斷不至于被刷下去。至于到了正式選舉的環(huán)節(jié),既然有市委周書記明里暗里打招呼、做工作,將何、徐二人選上去的任務,人大代表們必定是要認真完成的。
今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選舉法》修正案,雖然明確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quán)”的原則,但是,如何制約、懲處類似周光全這樣的行為,選舉法仍然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規(guī)定。這不能不說是《選舉法》的一個缺陷。不難設(shè)想,今后仍然會有權(quán)勢人物沿襲周光全的做法,成功將關(guān)系戶“選舉”為人大代表。
在《選舉法》中,賄選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quán)和被選舉權(quán)”。何幫喜、徐頂峰大約“不屑于”賄賂選民或者代表,他們通過賄賂巢湖市“一把手”周光全而當選人大代表,是另一種意義上的“賄選”。兩相比較,后一種“賄選”無疑更高明、更陰險,更凸顯了人大制度的脆弱與缺陷,因此也更加可怕,治理難度更大。
(作者系《北京青年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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