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廣東佛山市三水區(qū)女子蘇某和陳某到三水區(qū)樂平鎮(zhèn)民政所登記結婚,但最近蘇某發(fā)現(xiàn)自己的“丈夫”早在九年前就已經(jīng)娶妻生子。其“前妻”范某表示,要起訴丈夫重婚罪。蘇家將矛頭指向當?shù)孛裾?,而三水區(qū)民政局人士表示,當事人弄虛作假,“民政部門不存在什么責任!”(《廣州日報》6月29日)
一些網(wǎng)民跟帖認為:民政部門沒有盡到查證責任,純粹是只管收錢、不辦事。那么,已婚男子又辦出結婚證,是民政部門的錯嗎?
首先,眾所周知,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權利,是私權里的私權,原則上政府不能干預?;橐龅怯?,其法律性質(zhì)不是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因為國家沒有“許可”公民結婚的權力,結婚是公民自由,結婚登記只是行政確認,即政府出具結婚證,確認婚姻的合法性。
2003年8月,國務院頒布《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體制作了重大改革,取消了由單位出具未婚證明的規(guī)定,結婚改由當事人作無配偶簽字聲明。這一制度改革,讓公民完成了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轉化,擺脫了原來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單位對員工婚姻的干涉。
但自由意味著風險,權利意味著責任,既然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恢復了結婚意思自治的本意,組織上不再“把關”,那么當事人就應仔細考查自己的終身伴侶,為自己的未來負責。正如當?shù)孛裾炙Q,只要申請結婚者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資料齊全,民政局就可以登記,且“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上特別標注:“如有虛假,個人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只要申請結婚者提供的結婚登記資料滿足形式要件,民政部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對當事人的婚姻情況做實體審核。結婚后發(fā)現(xiàn)老公重婚,女方首先要怪自己遇人不淑。且中國刑法里尚有“重婚罪”罪名,民政局好騙,國法難逃,敢以身試法者請三思。
發(fā)生了重婚,我們不能把責任推到民政部門頭上,但中國的結婚登記制度也確有需改善的地方。比如報道中的陳某已婚,其戶口簿上卻顯示其“未婚”,這緣于目前我國戶籍登記由公安部門負責,而婚姻由民政部門登記的制度。一些外國的經(jīng)驗值得參考,比如日本的婚姻登記是與戶籍登記同時進行的,政府戶籍部門在婚姻登記的同時,就進行戶籍變更,所以不會出現(xiàn)重復婚姻登記。
當然,這也是有代價的。日本不像中國,結婚登記“立等可取”,而是要經(jīng)一周時間。德國的結婚登記就更復雜,登記的周期甚至長達半年,搞得很多德國人跑到丹麥去登記,但在丹麥也需要三天!
放眼環(huán)球,結婚登記程序最便捷、所需材料最簡單、立等可取、一次通過的就是中國。如果中國開放涉外婚姻登記,對外國人同等適用國內(nèi)的結婚制度,無疑將吸引全世界的人來中國結婚。這不是個笑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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