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于8月23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法修訂有幾個方面的內(nèi)容引起了廣泛關注,如將醉駕、飆車等危險行為入刑定罪,免除部分未成年罪犯的“前科報告義務”,以及擬取消13個死刑罪名等。公眾對刑法修訂表現(xiàn)出強烈的興趣,并表達不同的意見,表明整個社會的法治氛圍有了明顯的強化和提升。
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最有代表性、也最具進步意義的,當屬對部分死刑罪名的取消。我國刑法對死刑的運用歷來頗受關注,也引發(fā)過很多爭論。1979年刑法共設置了28種死刑罪名,但此后幾經(jīng)修訂,死刑罪名越來越多,到1997年新的刑法頒布時,死刑罪名已經(jīng)達到了68種之多。以當下的文明眼光來看,不少的死刑罪名都顯得過于嚴苛。而且,在多年來的司法實踐中,一些死刑罪名實際上被長期擱置而名存實亡。刑法修正案擬取消這些死刑罪名,不僅是對法律自身尊嚴的一種維護,也是對社會文明進程的一種正面回應。
在至今保留死刑的國家里,死刑針對的一般是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或者主要針對奪人性命的謀殺罪。但在我國1997年刑法中,卻有不少針對經(jīng)濟犯罪的死刑條款。有一些死刑罪名的設置也帶有過去時代的明顯烙印,如走私珍貴動物罪、票據(jù)詐騙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對這些社會危害并不顯著嚴重的犯罪行為,法律卻規(guī)定了死刑這樣的最高刑罰,這實際上讓刑法相關條款難于在現(xiàn)實中運用,也讓人感受不到法律對生命的敬畏。這樣的刑法內(nèi)容,與當時的司法觀念和立法水平是有著很大關系的。
近年來,寬嚴相濟的司法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不斷得到貫徹。嚴格控制死刑、堅持少殺慎殺,也成為死刑領域一個越來越受到重視的準則。死刑制度改革,成為司法領域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內(nèi)容。但是,司法畢竟是以法律為依據(jù)的。如果法律尤其是刑法本身不能嚴格控制對死刑的適用,如果死刑的門檻過低、而讓人感覺命不值錢,則司法體系再怎么修正,也難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雖然沒有像社會預期的那樣,擬取消所有針對經(jīng)濟犯罪的死刑,但一次性減少13種死刑罪名,仍然足以令人感到欣慰。法制文明的這種進步,讓人體會到現(xiàn)代中國人道主義的分量。
如果站在更具歷史縱深的角度去思考,死刑的設置和運用就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涉及到人類自身信念的文化問題和哲學問題。對什么樣的犯罪行為可以適用死刑,或者,死刑本身是否應該存在,都是對人類自我價值的一種回答?,F(xiàn)代文明社會的一種主要價值訴求,就是對生命至高無上這一觀念的莊嚴確認。在這個價值觀念面前,不僅對死刑的娛樂化圍觀再也沒有存身之所,連死刑的合法性本身也存在爭論。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能以這樣的價值體系作為參照,或者說,如果刑法不能很好地體現(xiàn)對生命價值的尊重,它就很難獲得牢固的文明地基。
以生命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念來觀察我們的死刑制度,就會發(fā)現(xiàn),它仍有很大的改革空間。按照罪刑相適應的理念,死刑作為一種最嚴酷的刑罰,它只應該被適應于極少數(shù)最嚴重的犯罪行為?,F(xiàn)行刑法即便按照最新的修正案做出修訂,其死刑罪名的設置也有進一步討論的余地。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罪犯,還應該獲得更多的救濟渠道。死刑緩期執(zhí)行作為一種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得到更充分的運用。而死刑制度的最終存廢,則會成為未來立法改革中必然面對的課題。對這一問題的充分討論,是社會發(fā)展和文明進步的必然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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