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拐賣兒童的罪與罰
www.fjnet.cn?2011-02-14 13:15? 十年砍柴?來源:南方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至于買被拐賣的男孩為自家的子孫,在古代中國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規(guī)定,其罪僅僅是“徒三年”,遠輕于賣為奴仆。但這種情況在處在農(nóng)業(yè)社會、宗法勢力強大的中國古代并不常見。因為古代中國沒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個人沒有子嗣的話,多半由族內(nèi)過繼——— 所謂肥水不落別人田,且族內(nèi)供過繼的男孩很多,沒必要去買一個弄不清來路的男孩來頂門立戶,如此做家族長老也難以答應(yīng)。
對古代王朝處罰拐賣人口行為,必須明白一點的是:因為中國古代是身份社會,人身權(quán)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別,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對人販子處罰是不一樣的。拐賣別家的奴仆,在官府看來,和盜賣人家的財產(chǎn)不一樣。若拐賣“良人”——— 即自由民去給人當奴婢,等于讓一個人的身份遭到貶謫,喪失了自由,那么處罰起來尤其嚴重。如《大明律》規(guī)定:拐賣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賣良人輕一等。照此法理,竇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賣,人販子犯的是大罪。盡管中國古代對拐賣行為律法規(guī)定處罰甚嚴,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賈雨村”那樣的官吏,此類現(xiàn)象很難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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