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淮晨報》5月27日報道,2011年5月12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尹良光死刑,緩期執(zhí)行,賠償被害者吳建國家人各項損失30萬元。報道還說,“在將吳建國推下樓后,尹良光又企圖將田家庵區(qū)行政執(zhí)法局副局長余福民推下樓,被在場的執(zhí)法人員當場制服?!?/p>
2010年9月8日和9月9日許多報紙都曾報道過此案,內容相同:9月7日下午4時左右,淮南市田家庵區(qū)城管局20多人對一處“違章建筑”進行強拆時,負責現場指揮的局長吳建國被經說服教育不再阻止強拆的房東尹某某突然推下二樓,不治身亡?!俺舜_定吳局長經搶救無效身亡外,還有一名重傷人員也同時被送往醫(yī)院。據醫(yī)生介紹,這名傷者正在ICU重癥病房接受治療,身份尚未確定。”其中9月9日還有媒體提到尹良光是從外面喝酒回來。沒有任何一篇報道提到現場還有其他人。
因此我在《拆不完的“違章建筑”說明了什么?》(2010年9月11日,新快報)一文中對上述顯然來自“通稿”的報道進行了質疑:
“除了確定吳局長經搶救無效身亡外,還有一名重傷人員也同時被送往醫(yī)院。據醫(yī)生介紹,這名傷者正在ICU重癥病房接受治療,身份尚未確定。”既然如此,何以認定兇手就是“經過說服教育”已經停止阻止強拆的戶主尹某?這名重傷者跟吳局長同歸于盡的可能性豈不更大?當然也可能是重傷者跟吳局長發(fā)生沖突并被吳局長推下,戶主尹某激憤之下再將吳局長推下。戶主尹某即使承認是自己推的,也很可能是為了掩護重傷者而撒謊。
我這么推測,當然是考慮到城管是穿制服的“威武之師”,不至于連折二人而無還手之力,更不至于二十多人的強拆隊伍就因戶主尹某這一推而作鳥獸散,連少了個人都不知道。
我在文章中也提到改造自己的財產不同于犯罪行為或直接加害于他人人身、財產的違法行為,違章建筑依法并不是必須拆除,即使必須強制拆除的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庇沙枪芫珠L帶隊走街串巷現場強拆在程序上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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