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公安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聯(lián)合下文,要求整改當下電動自行車產業(yè),限期淘汰在用“超標”車,大量車企及行業(yè)協(xié)會表示壓力巨大。(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08版)
盡管四部委給出的只是個語義模糊的“限期”字眼,但國內各省市電動自行車均停止發(fā)放車牌的事實,已讓大量車企及行業(yè)協(xié)會再次感受到“山雨欲來”的味道。此種憂慮,早在2009年歲末,國標委一聲令下出臺“電動摩托車標準”,將大多數(shù)超標電動車劃入了機動車行列時就曾有過。彼時,鬧得沸沸揚揚的電摩國標最終以國標委宣布涉及電動自行車部分內容暫緩實施而告一段落。
可如今,電動自行車新標“未娩”,四部委便不由分說地限期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此舉有三個方面欠妥。一則,“超標”的依據(jù)是“舊標”。是在年產量只有5萬多輛、技術也不成熟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而今,隨著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消費者出行距離的延長,無論從速度上還是重量上,舊標準都已不能滿足需求,出臺淘汰“超標”新規(guī),是在一個錯誤之上又犯了一個錯誤。
二則,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有低估民生痛感之嫌。如今的電動自行車憑著奇巧、快捷、經(jīng)濟的優(yōu)勢,遍布全國各地大街小巷,惠及1.2億的消費人群,而其中,據(jù)說90%的車都屬于“超標”之列。不僅如此,龐大使用群體的背后,還牽涉到2000余家整車生產企業(yè)的發(fā)展——你要淘汰“超標”電動車也可以,總不能斷我生路吧,“出于利益考慮而對電動車痛下殺手”傳言會再次甚囂塵上。
三則,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繞過了民意?;蛟S,淘汰“超標”電動車從維護交通秩序的角度來講是存在部分合理性的。但問題是,從新規(guī)的內容來看,其事先并未征集民意,也未開相關聽證會。此舉更像是決策者欠周密考慮、詳細論證,一拍腦袋就決定了的事情。但經(jīng)驗早就證明,假如出臺的政策不事先拿出來說道說道,本身就“先天不足”,那么接下來,“后天失調”、剪不斷理還亂,幾乎就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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