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公布兩起職務犯罪典型案例,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被依法核準執(zhí)行死刑。最高法表示,近年職務犯罪億元案迭出,同時,這幾年職務犯罪案存在自首立功情節(jié)被濫用、適用緩免刑頻率比較高的情況。最高法將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7月20日《新京報》)
來自人間天堂蘇杭的兩位億元貪官被判處死刑,公眾無不拍手稱快。盡管在“少殺、慎殺”的司法政策背景下,近年來有關貪官是否免死的討論一度甚囂塵上。但在貪腐儼然已進入億元時代的年頭,貪污上億的官員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在當下一些地方司法于職務犯罪案上量刑偏輕的法治背景下,尤顯標本意義。
腐敗高官被判死刑的例子似有不少,從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到郴州市委原副書記曾錦春……貪官人頭滾滾落地,卻似乎依然難擋貪官“前腐后繼”。盡管國內對貪官執(zhí)行死刑的數(shù)量儼然已在全球領先,無奈卻是官不畏死,越反越貪,民眾面對滾雪球似的貪腐數(shù)字更是義憤難平。最高法的數(shù)據(jù)就顯示,與2008年相比,2010年職務犯罪案件數(shù)量上升了7.2%。億元案迭出,犯罪數(shù)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fā)生。貪腐進入“億元時代”對反腐的拷問,大概正是此次最高法聲明“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的根本原因。
從懲治腐敗的角度來看,死刑不啻為加大貪官腐敗成本的一把利劍。但要真正擋住貪腐滾滾前行的步伐,改變當前腐敗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現(xiàn)狀,恐怕還是要從預防腐敗的制度建構入手。比如,積極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
再比如,將互聯(lián)網作為民間反腐的重要平臺,公眾可以利用網絡直接向紀檢等相關部門舉報,減少中間層級,在腐敗尚處萌芽時就能及時遏制。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通過這樣的信息公開、反腐信息及時傳遞,還公眾監(jiān)督權力者以防治腐敗的權利,才有可能讓制度反腐真正發(fā)力。
放眼當下的腐敗案例,土地、城建、交通等領域無疑是腐敗的重災區(qū),“億元貪官”也多產自這些部門。一個值得注意的現(xiàn)象是,很大程度上,在一些權力過度集中,極易尋租的領域,很多時候貪腐已不是少數(shù)人的違法行為,更是多數(shù)人集體腐敗的“聚而成網”。一些權力者已從過去的仇視、懼怕腐敗,變成現(xiàn)在的思念、羨慕到最后鋌而走險搞腐敗。一些實權者一方面想方設法做所謂城市建設,另一方面又借機大肆斂財,而這幾乎成了貪腐的常規(guī)手段。
說到底,權力如果過度集中,必然無法得到有效監(jiān)管,最后的結果便是,貪腐發(fā)展到“億元”才會被查處發(fā)現(xiàn),而此時死刑恐怕對反腐也是后繼乏力。這一方面需要從權力結構的合理配置來解決問題,另一方面也呼吁反腐領域不僅要依靠制度反腐,更需要將公眾權利反腐與制度反腐結合一體,才有可能跳出反腐敗的周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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