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輕判是誤讀
www.fjnet.cn?2013-05-07 17:51? 何 勇?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jīng)理李汝軍,涉嫌將下屬公司4.6萬歐元侵吞,折合人民幣40萬余元。記者獲悉,李汝軍已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法院稱,公訴機關所提李汝軍是鐵路系統(tǒng)不可多得的專業(yè)人才的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5月5日《半島都市報》) 公訴機關稱鐵路系統(tǒng)的腐敗官員李汝軍是不可多得的的專業(yè)人才,希望法庭給他再做貢獻的機會,結果在審判中被法院采納,并最終得到的輕判,給予緩刑判決。從表面上看,似乎是說腐敗官員因為是不可多得的人才,所以被法院輕判。而我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因為人才就輕判顯然背離了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這是引起公眾爭議的主要原因所在。不過,我們冷靜仔細推敲這起案件,人才輕判其實是公眾的一種誤讀,貪官李汝軍被輕判的主要依據(jù)并不是因為如公訴機關所言他是不可多得的人才,而是他享有其他法定輕判的依據(jù)和理由。 法院其實只是采信貪官是不可多得的人才這一條理由,但是法院并沒有采納給他再做貢獻的機會的要求,并沒有以此作為輕判的依據(jù)。事實上法院對貪官輕判的緣由和依據(jù)在判決書中說的很明確,主要是鑒于貪官李汝軍“在配合有關部門調(diào)查他人的問題時主動供述了其侵占公司財產(chǎn)的事實,自動投案并基本能夠如實供述,確有悔罪表現(xiàn),贓款已全部追繳”。所以法院在審判時才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換言之,從法律和司法審判原則角度說,法院對作為不可多得人才的貪官輕判并沒有背離司法審判的基本準則。 公眾之所以產(chǎn)生人才輕判這種誤讀,直接原因無疑在于案件確實涉及到公訴機關提出了人才可輕判的請求,而且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部分說法,從而混淆了法律專業(yè)知識本身就存在一定欠缺的公眾的認知。另一方面,從深層次層面講,根在法院不被公眾信任。眾所周知,長期以來,由于法官亂判案現(xiàn)象比較嚴重,冤假錯案判了不少,全國各地已經(jīng)發(fā)生了多起輕判貪官的案件,司法腐敗很嚴重,直接導致法院的社會公信力非常低,公眾對司法審判存在很強烈的不信任感,甚至不少人已經(jīng)把法院看成了貪官最后的保護傘,以形式合法的審判渠道在庇護貪官。當公訴機關提出貪官是人才,主張輕判,結果真的被輕判,很自然的就會被公眾理解成人才輕判事實。更何況去年底在江西農(nóng)業(yè)大學原副校長廖為明飲酒駕車釀成2死4傷一案中,南昌中院輕判的理由之一就是“廖為明系我國農(nóng)業(yè)領域高科技應用型人才”,換言之人才輕判早有先例。 總之,人才輕判雖然是誤讀,但是反映了真實民意,就是公眾對近些年來貪官被輕判的司法審判很不滿,法院在公眾心中逐漸失去應有的公信力,這才是最值得法院系統(tǒng)警醒的公眾誤讀人才輕判的內(nèi)涵。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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