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大棒也應砸向“行受賄經(jīng)紀人”
www.fjnet.cn?2013-09-24 10:17? 張楓逸?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我來說兩句
把權力關進籠子,使其失去尋租空間,才是斬斷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三方利益鏈條的治本之舉。 作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動幫著國家工作人員出售“權力”,“親朋好友”、“專家學者”和“退休干部”,成為行受賄犯罪的專業(yè)經(jīng)紀人,且成為主力軍。北京西城檢察院向媒體透露,該院反貪局在近兩年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現(xiàn)了“行受賄代理人”,這種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9月23日《北京青年報》) 隨著國家反腐敗力度的加大,“有錢沒地方送、有人送不敢拿”成為行受賄者的普遍心態(tài)。其結果就是,一對一的賄賂犯罪逐漸減少,通過“中間人”穿針引線的現(xiàn)象日趨增多。一方面,行受賄經(jīng)紀人豐富的人際關系網(wǎng),解決了行賄者信息不對稱問題,幫助其找對人、辦成事;同時,一些公職人員樂于通過自己信任的人間接受賄,以減少東窗事發(fā)的風險。 如果把行賄和受賄比作一根藤蔓上的兩個毒瓜,那么行受賄經(jīng)紀人無疑就是把二者聯(lián)系起來的藤蔓。通常在人們的思維中,行賄和受賄性質惡劣、危害嚴重,介紹行受賄則往往容易被忽視。殊不知,如果沒有人從中間牽線搭橋,行賄者和受賄者就沒有溝通渠道,犯罪行為也就難以完成。恰恰是行受賄經(jīng)紀人的出現(xiàn),讓潛在的利益公關訴求和權力尋租欲望碰撞出火花,使得很多原本沒有機會發(fā)生的賄賂成為可能。同時,有了經(jīng)紀人的參與,受賄人與行賄人沒有直接接觸,受賄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賄賂財物的“所有權”,只是擁有“使用權”,從而增加了腐敗的間接性、隱蔽性,給反腐取證帶來很大難度。 根據(jù)我國刑法,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在介紹過程中有分成、獲利行為的,還可能構成行受賄罪的共犯。不過,在現(xiàn)實中,介紹賄賂常有,介紹賄賂罪不常有。前不久,新華社記者專門查詢了上海法院法律文書檢索中心“刑事文書庫”,94602篇刑事文書中僅有3篇與介紹賄賂罪有關,其中2起案件免予刑事處罰,僅有1起案件判處了實刑。 同時,介紹賄賂罪還存在法定刑過輕的問題。法律界經(jīng)常拿其與介紹賣淫罪對比,同樣是在中介服務中起到主導性乃至決定性作用,前者僅僅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涉及罰金刑等財產(chǎn)刑,而后者最高將“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此外,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包括單位;犯罪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這樣的司法界定,顯然不利于打擊公司化運作的行受賄經(jīng)紀人,也難以遏制愈演愈烈的商業(yè)賄賂。 當然,和行賄受賄一樣,權力運行缺乏監(jiān)督、行政審批存在暗箱,是行受賄經(jīng)紀人賴以生存的土壤。因此,把權力關進籠子,使其失去尋租空間,是斬斷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三方利益鏈條的治本之舉。不過,就行受賄經(jīng)紀人本身而言,法律不彰無疑是滋生這一特殊現(xiàn)象的重要原因。亟待加大對介紹賄賂罪的懲戒力度,增加經(jīng)紀人的違法成本和風險,從而避免更多的人鋌而走險,讓行賄受賄訴求胎死腹中。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9-24]“賄賂經(jīng)紀人”是權力經(jīng)濟衍生物
- [ 09-24]不能讓腐敗掮客興風作浪
- [ 09-24]“行受賄經(jīng)紀人”:有需求才有市場
- [ 09-23]行賄受賄滋生專業(yè)“經(jīng)紀人” 退休官員更受歡迎
- [ 09-24]行賄受賄代理人新型犯罪須重視
- [ 09-09]“代理人”式貪腐應引起足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