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幫假死官員核銷貸款
www.fjnet.cn?2013-10-21 07:56? 傅達林?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執(zhí)法機關如果以避重就輕的方式進行形式化處理,不僅是對其他犯罪的縱容,也使得深層次問題難以暴露出來。 河北深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副局長等在內(nèi)的68人因“死亡”或“失蹤”核銷貸款,涉及貸款額約250萬元。日前,該案在河北景縣人民法院宣判,兩派出所所長和兩信用社主任獲刑。 單就行為本身而言,被告人偽造死亡、失蹤證明,在濫用職權的罪名下受到了形式上的法律追究,但案件所隱含的實質性問題卻并未解決。信用社主任與派出所所長合謀的背后,真實的犯罪目的與動機究竟是什么?為何被證明的“死亡名單”中有不少官員?這些官員又是否知曉自己的貸款被核銷? 按照被告人的說法,偽造死亡、失蹤證明核銷貸款的目的,是為了使信用社的不良貸款率低于3%。這在目前的信用社監(jiān)管背景下,或許是個令人可信的動因;但其仍然無法根除公眾的如下懷疑:既然要核銷貸款,那么這些被證“死亡”的人是隨意選取還是按照什么標準選取的呢?為何副市長、副局長偏偏在列?歸結起來一切焦點都集中為:核銷過程中是否存在利益勾兌或變相賄賂的問題。 很多時候,某種犯罪的表象之下,往往掩蓋著更加觸目驚心的勾當。對此,執(zhí)法機關如果不進行徹底深挖,而以避重就輕的方式進行形式化處理,不僅是對其他犯罪的縱容,也使得深層次問題難以暴露出來。 本案中,執(zhí)法追查的方向除了偽造死亡或失蹤證明行為本身涉及的濫用職權犯罪外,還可能涉及:是否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現(xiàn)象?在被核銷的官員與被告人之間有無利益交易?在信用社主任與派出所所長之間又有無利益輸送?如果沒有利益的輸送,派出所所長為何要冒著犯罪的風險鋌而走險呢? 法治社會,針對權力體系的公共治理,刑事執(zhí)法所起的功能便是通過個案植入廣泛的監(jiān)督和制約。就此而言,執(zhí)法機關在調查范圍上便不能故步自封,而應回應公眾的猜忌與質疑,這既是清澄權力、消除官民誤解的需要,也是刑事執(zhí)法的本能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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