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成都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召開,《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提交大會審議。條例中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中的電動機功率、外形尺寸等標準,在本市強制執(zhí)行;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非機動車未登記上路擬罰50元。 對于政府加強交通管理,筆者認為有必要,而且積極支持。但對于條例中的規(guī)定,筆者頗有微詞。 一者,條例中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中的電動機功率、外形尺寸等標準,在本市強制執(zhí)行。那么,超標電動車應該如何處理。 客觀地說,超標電動車是在我國生產出來,經銷售環(huán)節(jié)進入消費者手中的,而且所有的電動車流入市場前均有各個部門發(fā)放的通行證,從老百姓的角度看,說明這些電動車是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如果不符合規(guī)定,那就是政府部門的失職,現(xiàn)在讓購買電動車的低收入者買單,群眾是不能滿意的。 二者,關于條例中限速15公里的問題。從安全角度考慮,電動車應該限速,規(guī)范管理也是必須的。至于電動車的時速限制標準何為合理,既要進行科學的論證,更應當問計于民。目前,山地自行車可騎出40多公里的時速,公路自行車可騎出50多公里的時速,巡航甚至可以達到60公路!就連家用自行車也可以達到20公路,電動車就限速15公里,是否符合實際,是否能夠滿足群眾的生活。如果不從普通老百姓的角度考慮問題,政府是否就有嫌貧愛富之嫌,激發(fā)社會矛盾。 三者,條例中規(guī)定未上牌上路罰款50元。根據(jù)很多地方治理電動車的經驗看,電動車上戶需要繳納工本費和保險,條例規(guī)定未上牌上路罰款50元是否會落下為了收費才上牌的民生。再者,根據(jù)權利和義務應該相對等原則,電動自行車的權利參照的是自行車標準(時速15),而處罰參照的是機動車標準(罰款),這種規(guī)定顯然是不會令老百姓滿意的。 應當看到,普通的工薪階層并不是個個都能買上用上汽車,電動車因為它既方便又低成本,已經成為普通工薪階層的主要交通工具,他們需要電動車來方便生活。所以,治理電動自行車還需顧及民生,走好群眾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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