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體接連報道了幾起警槍“失控”事件:5月30日,云南曲靖市羅平縣一村民被警槍射中兩彈后身亡,官方通報稱該事件系“民警槍支走火致人死亡”;5月29日,鄭州民警在某幼兒園進行裝備演示時槍支意外走火,造成4名家長和1名兒童受傷;5月23日,網(wǎng)曝四川合江交警大隊副隊長帶女下屬開房時弄丟佩槍,有關部門隨后否認“丟槍”,將該事件定性為“槍支暫時性失控”。 作為一種致命武器,警槍在多數(shù)時候都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功臣。但武器本身沒有眼睛和大腦,如果管理和使用槍支時欠缺規(guī)范,可能引起社會恐慌。無論是警槍走火致傷致死,還是“槍支暫時性失控”,都暴露了警槍管理漏洞。因此,必須依法依規(guī)管理槍械。 在我國嚴格的槍支管制制度下,僅有公安機關、海關緝私部門等少數(shù)單位允許配備公務用槍。即便如此,《槍支管理法》《警察法》等法律,對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槍支,以及何種情況下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也都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近來,新的治安形勢改變了以往的槍支管理現(xiàn)狀,帶槍巡邏、持槍出勤成為維護城鄉(xiāng)治安的題中應有之義,與此相伴相生的是,問題也隨之而來。 典型的表現(xiàn)是,如今我們聽到的“槍聲”越來越頻繁。這其中,有不少開槍事件都在社會上引發(fā)了爭議。此前,云南鎮(zhèn)雄警察將一名駕車沖撞趕集群眾的男子擊斃,以及貴州三穗縣民警擊斃一名酒后持刀尋妻的農民,都激起了共同的疑問:處理一般的糾紛時,持槍民警應如何在控制局面和減少傷亡之間取得平衡? 談及這個問題,有些人希望有關部門能出臺更細致的“槍支使用手冊”,像說明書一樣指導安全使用警槍。這樣的設想很美好,但卻是各個國家都很難做到的。究其因在于,法律只能規(guī)定一些基本原則,而現(xiàn)實中警察使用槍支的具體情況非常復雜,持槍人員通常需要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作出快速而專業(yè)的判斷。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在提升槍支規(guī)范管理水平方面無計可施。事實上,如果現(xiàn)有的槍支管理規(guī)范,都能得到不打折扣的貫徹和執(zhí)行,槍支被濫用的概率完全可以低很多。至少不會出現(xiàn)“幼兒園真槍實彈演示槍支”、“民警KTV帶槍娛樂自傷”、“交警大隊副隊長開房丟槍”等事件。 規(guī)范的槍支管理制度,以及持槍人員的專業(yè)判斷能力,就好比是槍支上的保險,只有保險是可靠的,警槍“失控”的可能性才會降到最低。尤其在加強佩槍出勤的新形勢下,提升規(guī)范管理水平,建立爭議性開槍事件的評估機制和問責機制,更是提升治安水平、增進民眾安全感的必需。當然,強調槍支規(guī)范管理不能因噎廢食,如果為防“亂開槍”而變成“該開槍時不敢開槍”,也是一種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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