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撕書狂歡”行為被老師制止,長武縣中學6名高三學生將一名老師打傷,本報昨日對此事進行報道后,引起各方關注。目前,6名涉事學生已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6月3日《華商報》) 6名高三學生對制止自己撕書的老師進行圍毆,甚至打斷拖把。目前,打人者均已經被立案調查,但考慮到他們都是面臨高考的孩子,如需依法行政拘留,或會特事特辦,等高考結束后再進行處罰。 然而,“特事特辦”點燃了圍觀者的“火藥桶”。很多人立馬給出了“法律輕,高考重”的斷論,一些媒體也提出了“法律是否該為高考讓路?”的討論由頭。從跟帖回應的數量來看,群情激涌的人不在少數。 其實,新聞報道的關鍵詞,應是“人性化執(zhí)法”。在我們的記憶中,這一說法似乎和城管掛鉤的次數更多,其也正是呼吁大眾對某些剛硬法規(guī),存有溫柔的人文關懷。不過,在這一事件中,因涉事人員涉及高考,且有可能對他們“特事特辦”,于是,人們之前對于人性化執(zhí)法的擁躉,便瞬間轉換了立場。 那么,同一概念為什么會有如此涇渭分明的表情符號?難道這是源于人們對高考的“苦大仇深”?從往年的報道軌跡看,但凡到了6月,有關高考的奇葩新聞就必然井噴式爆發(fā)。像什么母親出車禍還要讓孩子去高考啦、家長因為考生遲到給門衛(wèi)下跪啦、隱瞞親人去世啦……各種撕裂親情倫理的行為,只因“高考”這一人生電梯的橫亙,讓人們對此見怪不怪。 所以,警方在對6名打人學生打算進行“特事特辦”的時候,圍觀者紛紛按照慣性情緒進行了解讀。“以前是親情要給高考讓路,現在連法律也不能免俗!?”然而,這類輿論的背后,多少融入了發(fā)聲人自己的主觀臆斷。 原文的“需依法行政拘留的話”,即便在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或者是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對于這些適用對象,行政拘留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guī)定,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如果再套用國外的聽證式的處理程序來看,打人者估計也可能會被“特事特辦”。因為被打的老師也主張“高考完再處理”,當然,這不能作為辦案主體方針,但卻可以是被考慮的因素之一。 實際上,法律并沒有對這6名打人者真正施行“特事特辦”,而是在法律的條條框框中,進行合理的運作。那么,我們?yōu)楹芜€要對“高考”二字耿耿于懷,漫無目的地宣泄情緒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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