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公布《關于促進旅游業(yè)改革發(fā)展的若干意見》,鼓勵職工結合個人需要和工作實際分段靈活安排帶薪年休假?!兑庖姟访鞔_提出了要切實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強化全社會依法休假的理念。(8月22日《長沙晚報》) 帶薪休假,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在坊間也早已成為普遍呼聲。然而,這種呼聲目前在我國仍處在“有法不依”的窘境中。中國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前年發(fā)布的“職場人休閑滿意度”調查顯示: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帶薪休假,21.8%的受訪者表示雖然符合條件,但從未享受過帶薪休假。 從制度設計來看,1994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就賦予了職工帶薪休假權,規(guī)定只要工作年限滿一年,用人單位就應提供帶薪假期。休假期間,職工應享受到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2008年實施的第514號國務院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也再次細化了帶薪休假權,規(guī)定用人單位如“剝奪”職工的帶薪假期,須付雙倍“罰金”,即除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要加付等額賠償金。但是,這些相關法規(guī)并未普遍執(zhí)行,帶薪休假對很多人而言還是一種紙上權利。 從現實情況來看,帶薪休假之所以未成為“權利盛宴”,原因無非還是在于維權難。因為對于勞動者而言,工會、勞動監(jiān)察部門、司法三道維權防線,要么維權效率不高,要么在成功維權后,往往會伴隨著飯碗不保的風險。 所以,推動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的關鍵,不是強調已經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而該是設計追責機制。例如,在勞動監(jiān)察機關,對保障員工“帶薪休假”不力的官員追究行政責任;對企事業(yè)單位損害員工休假權的行為開出罰單。當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當維權不再是勞動者一個人的戰(zhàn)斗,用人單位在此事上自然會有所收斂。 此外,筆者以為,在加強監(jiān)督的基礎上,對帶薪休假最好實行一個下限標準,而不該設上限標準。比如,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如在企業(yè)范圍內改成: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以上,以此類推。在國外,英國法律規(guī)定至少為3個星期,但實際上大多數企業(yè)卻按一個月施行;在瑞典,國家規(guī)定帶薪假期每年不得少于5個星期,但許多企業(yè)的帶薪假期長達7個星期。畢竟,一種福利性的政策需要設立底線,鼓勵無上限,如此才更符合政策設計的福利初衷。 根據以往數據,每個黃金周能帶來約1億人次的出游消費,實現旅游收入500億元以上。所以,帶薪休假若能普及,也就意味著每年可能會增加1至2個類似于黃金周的度假時段,這將極大地促進我國旅游業(yè)的發(fā)展,也有利于緩解我國的就業(yè)壓力。此外,如果分段靈活安排帶薪休假真能實現,那么不僅可以滿足勞動者的休假需求,還能緩解人們旅游集中的時空矛盾,讓人們在調養(yǎng)休閑中享受這一“權利盛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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