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最高檢發(fā)布《“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同時,明確了7種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將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1月19日《京華時報》) 最高檢出臺的《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并以嚴肅的法治條文對7種制售假藥的時空范圍進行規(guī)范,這表明我們的公共健康安全至上理念得到了進一步強化,從宏觀角度說,這是公共品質的升華和法治社會的進步。于微觀而言,這也是深得民心的立法條令。尤其將“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排在首位,更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法治關懷,具有法治標本意義。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制售假藥、劣藥等違法犯罪行為呈高發(fā)態(tài)勢。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由各地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制售假藥案就達1217件1569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收案達2860件,其中一審結案2343件2783人均為有罪判決。這些制售假藥案件,不僅存在涉案金額大、人數多特點,且涉案的品種、種類繁多,從普通感冒藥、降壓藥的造假,到抗腫瘤類、心血管類的造假,令人觸目驚心。尤其關乎孕婦、兒童的血液制品、疫苗等救命藥的泛濫,更讓我們見識了什么叫道德良知的泯滅。 制售假藥者之所以如此猖獗,不是他們有三頭六臂,而是違法犯罪成本過低,缺乏好獵槍好獵手?!督忉尅穼ⅰ敖Y果犯改為行為犯”,換言之就是“只要制售假藥,就是違法犯罪”,這就抽掉了入罪門檻。而隨著罪行的加重,必然會增強現實執(zhí)法的可操作性和打假效果的可預見性,在客觀上必會逼使制售假藥者產生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從而實現了打擊違法分子囂張氣焰、懲罰犯罪的目的。 可以說,《解釋》這一法治文本,彰顯了國家懲罰制售假藥嚴重犯罪行為的決心,尤其對兒童和孕婦予以突出保護必將深得民心。但入罪“零門檻”,更要結果“零發(fā)生”。從以往執(zhí)法經驗看,實體制售假藥相對好查,但網絡空間的制售假藥囿于產業(yè)鏈長、跨區(qū)域利益結盟等客觀原因,查處起來并不容易。來自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會的數字顯示,2013年,公安部門僅破獲互聯網制售假藥犯罪案值就達22億元。為歷年之最。顯然,如何才能不留執(zhí)法盲區(qū),特別是監(jiān)管好虛擬網絡這個制售假藥“重災區(qū)”,更是一個現實問題。這不僅需要不同地方的司法、藥監(jiān)、工商、網監(jiān)等部門建立協(xié)同治理機制,更要有明確執(zhí)法主體,有健全的究責制度跟進。畢竟,入罪門檻降低只是第一步,療效比廣告更重要,如何保證其執(zhí)法效果,才是最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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