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臺個人游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5天
來源:海峽都市報 2011-06-15 編輯:唐麗萍
【期限】不得超過15天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在臺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并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返回大陸。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臺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臺灣方面的旅游熱線電話報告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如果未在限定日期前返回,該游客將被臺灣方面記入檔案,3年內不得再以個人游名義甚至任何名義赴臺,非法逾期停留情節(jié)嚴重者將安排遣送。代辦旅行社也將受到相應處罰。 【手續(xù)】可委托旅行社 參加個人游的游客應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個人旅游簽注,之后委托本城市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經臺灣有接待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資質的旅行社,向臺灣相關機構申請、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大陸及臺灣的代辦社應相互確認有關手續(xù)的辦理情況,并及時向申請個人通報辦理進度。 廈門目前有赴臺游資質旅行社4家,分別是廈門春輝國旅、廈門旅游集團國旅、廈門建發(fā)國旅、廈航國旅,報名個人游的廈門居民可委托這4家旅行社代辦代訂機票船票、住宿和在臺旅游行程安排,也可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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