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條例》明年3月施行
來源:東南網(wǎng) 2012-12-14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wǎng)12月15日訊(本網(wǎng)記者 謝添實)消防機構不再對除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之外的建設項目,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日表決通過《福建省消防條例》,明確了上述內(nèi)容。該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改革審核驗收制度 為了適應消防管理的新形勢,《條例》對以往的消防驗收體制進行改革,明確國家規(guī)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未經(jīng)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而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抽查。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檢查。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影響救火最高可罰5萬 以前,車輛、停車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現(xiàn)象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為此,《條例》規(guī)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劃定停車泊位和設置其他設施、障礙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停放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機構和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將機動車拖離,排除妨礙;建筑物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和廣告牌、防盜等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條例》還明確了法律責任,即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可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