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公務員多生育婚外生育開除公職
來源:東南快報 2012-12-15 編輯:唐麗萍
拒不繳社會撫養(yǎng)費將錄入信用系統(tǒng) 修改后的《條例》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生育的,由縣(市、區(qū))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處的上一年縣(市、區(qū))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相應倍數進行征收。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zhèn)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個人實際收入為基數。 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2-3倍征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4-6倍征收;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多生育的子女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時按一個子女數計算。 此次修改后新增了“對拒不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將其違法信息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據省人口計生委介紹,為綜合治理、統(tǒng)籌解決人口問題,今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統(tǒng)計、衛(wèi)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定期相互通告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明確未婚生育、婚外生育定義 此次修改明確了婚外生育的定義: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配偶之外的第三人發(fā)生的生育行為,或者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fā)生的生育行為,為婚外生育。 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將從重征收。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發(fā)生的生育行為,為未婚生育。而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仍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省人口計生委稱,對于未婚生育行為,還是以教育為主,結合相應的懲罰。因此,新增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免于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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