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一塊炸雞,鬧出一條人命,食品安全問題再次引發(fā)關注。出售這塊炸雞的肉食店主張繼存,于今天上午在豐臺法院出庭受審。在法庭上,公訴方與辯護方對張繼存制作肉食時,是否多放了亞硝酸鈉,以及死者是否因吃了張繼存制作的肉食而身亡,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開庭前,死者小徐的母親朱某在法庭外不停地哭泣。據朱某介紹,小徐死亡時,年僅1歲多,案發(fā)以來,她整日以淚洗面。朱某表示,他們一家人平時從不在外邊的小攤上亂吃飯。案發(fā)那天,孩子在路過一家熟食店時,指著炸雞想吃,于是她就買了7塊錢的炸雞?;氐郊液?,她讓孩子吃了一點雞肉。半小時后,孩子嘴唇發(fā)紫,她以為孩子凍著了,給孩子加了一件衣服。但是裹上衣服后,孩子嘴唇越發(fā)青紫,且身體發(fā)抖,哭鬧得厲害。朱某趕快給丈夫徐某打電話,讓丈夫回來把孩子送到了醫(yī)院。
“到醫(yī)院后也沒搶救過來,醫(yī)生直接跟我說這是投毒事件,讓我趕快報案?!痹诰氖卵b修行業(yè)的徐某氣憤地說,“你知道嗎,醫(yī)生跟我說,我孩子胃里的亞硝酸鈉含量超過標準70%,已經不是食物中毒了,懷疑是投毒。”
徐某報案后,出售炸雞的張繼存被抓獲。張繼存今年33歲,來自河南,在京以出售腌制肉制品為業(yè)。檢方指控說,今年4月21日,張繼存在自己無照經營的雞肉食品店內,使用過量的亞硝酸鈉腌制雞肉并制成熟食銷售,致使食用者朱某等3人中毒,其中兩個大人出現嘔吐癥狀,1名年僅1歲多的女孩經搶救無效死亡。檢方認為,張繼存在經營食品過程中,過量使用亞硝酸鈉,致一人中毒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庭上,張繼存敘述說,他都沒想到會出了這么大的事。4月22日晚上,他準備睡覺了,派出所民警來到店里,說是他賣的食品導致1人食物中毒死亡,他如實把食品制作經過向民警反映,民警把肉食帶走檢驗。張繼存說,他是從今年春節(jié)過后開始在新發(fā)地這邊經營熟食的。一般每天中午先去進貨,到家后開始腌制,把鹽、味精、調料等都放進去,大約制作100斤肉食,放一小勺亞硝酸鈉。他承認在制作過程中,沒有稱過所放的亞硝酸鈉有多重,就是按經驗放一小勺。而亞硝酸鈉的包裝袋上明確注明:腌制肉食所放亞硝酸鈉不得超量。
“我從事這個行業(yè)已經兩年了,腌制肉食的配料、方法,從未有過變化,也從沒有客人來投訴說吃出問題。當天腌制的那些熟食,基本上都賣出去了,每人買的都是半斤或1斤,應該有100人左右買了肉,但是就只有被害人出了事。而且我家里人也吃過這批雞肉,我有兩個小孩,平時也管不住,小孩餓了,自己就會去拿過來吃?!睂τ谧约菏欠裼胸熑危瑥埨^存說:“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有罪,如果法院判我有罪,我出去后,就是賣血也要給死者家屬還債。”
但是,張繼存的辯護人就此案提出多項疑點。首先,辯護人提出,檢方提供的證據中,醫(yī)生雖然說孩子是亞硝酸鈉中毒死亡,但醫(yī)生也說了,大家平時所吃的菜里邊,都含有亞硝酸鈉。那么,孩子當天吃的餃子等其他食品中,有沒有過量的亞硝酸鈉?這一點沒有檢驗結論來排除疑點。其次,辯護人認為,警方從張繼存的店里帶走的炸雞,是張繼存在4月22日腌制的,已經不是4月21日當天的炸雞,其檢驗結論不能適用到4月21日的肉食中。
公訴人指出,張繼存屬于無照經營,其在制作熟食中,明知對亞硝酸鈉有含量限制,卻只依據所謂的經驗添加。經檢驗,張繼存制作的炸雞,亞硝酸鈉含量為每公斤4克多,超過國家標準150倍。雖然死者當天還吃過其他食品,但均是在早上等時間段吃的,吃完后并無不良反應,只是在吃了炸雞后半小時,才出了事。公訴人在量刑建議中,建議對張繼存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到三年。
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繼存賠償66萬余元。對此,曾說要賣血還錢的張繼存卻當庭說:“我沒有積蓄,一分錢也賠不出來?!?/p>
豐臺法院今天未對此案作出判決。
亞硝酸鹽
亞硝酸鹽,一類無機化合物的總稱。主要指亞硝酸鈉,亞硝酸鈉為白色至淡黃色粉末或顆粒狀,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觀及滋味都與食鹽相似,并在工業(yè)、建筑業(yè)中廣為使用,肉類制品中也允許作為發(fā)色劑限量使用。由亞硝酸鹽引起食物中毒的幾率較高。食入0.3至0.5克的亞硝酸鹽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亞硝酸鹽中毒發(fā)病急速,一般潛伏期1至3小時,中毒的主要特點是由于組織缺氧引起的紫紺現象,如口唇、舌尖、指尖青紫,重者眼結膜、面部及全身皮膚青紫。頭暈、頭疼、乏力、心跳加速嗜睡或煩躁、呼吸困難、惡心、嘔吐、腹痛、腹瀉,嚴重者昏迷、驚厥、大小便失禁,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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