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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懷疑兒子非血脈 妻子哺乳期間被訴離婚
www.uplandwellness.com?2011-09-02 08:41?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案例:
2007年初,小海經(jīng)人介紹與同齡女青年小彩相識,于2008年3月份登記結(jié)婚?;楹蟪跗诙说男∪兆右渤錆M了幸福??呻S后,小彩外出打工。在兩人分開的日子里,雙方缺乏溝通,漸漸產(chǎn)生了矛盾。2010年4月,小彩生下一個男孩,可是,小海卻絲毫沒有初為人父的歡樂,因為他懷疑孩子的父親另有他人,要求給孩子做親子鑒定,小彩堅持孩子是夫妻倆所生不同意做鑒定,并離家出走。
2010年10月,小海起訴要求離婚,但卻未說明女方在哺乳期間的事實。審理中,由于小彩下落不明,法庭發(fā)出了公告。今年3月份,小彩遞交了書面答辯狀稱,自己生育小孩后還在哺乳期內(nèi),并表示為了孩子不同意離婚。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chǔ)上對小海進行了思想教育,并告知小海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小海因此撤回了起訴。
分析:
我國婚姻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rèn)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原告在起訴時隱瞞了女方處于哺乳期的事實,所以其撤回起訴法院予以準(zhǔn)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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