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韓老太與前夫共生育了3男、3女6個孩子,前夫于1950年不幸去世,另有一個兒子未結婚生子于1970年過世。兩位亡者都未留下遺囑。韓老太與前夫共同購置的3件紅木家具,一直由韓老太與子女共同使用。2002因市政動遷后原拆原回,韓老太被安置與自己的長子共同居住。紅木大櫥和梳妝臺一直存放在長子使用的大房間內,紅木床置放在韓老太自己的小房間內使用。2年后,韓老太再婚,并搬至配偶處居住,而紅木家具一直留在原來的房屋內。近年來,韓老太與長子為紅木家具的歸屬經常發(fā)生爭執(zhí),經居委會協(xié)調未果,韓老太將自已的長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將3件紅木家具判歸其所有。
分析:
由于本案牽涉到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人民法院依法將韓老太的另4名子女追加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所爭議的3件紅木家具,是原告韓老太與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她應當享有一半產權。前夫去世后,紅木家具中的1/2應作為遺產處理,由原、被告及當時尚在世的另一個兒子共同繼承。去世的兒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僅有原告一人,他在遺產中應享有的繼承份額由原告韓老太繼承。由于幾十年來,本案原、被告均未提起繼承主張,也未表示放棄繼承權,根據(jù)《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繼承糾紛提起訴訟應當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內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相關遺產應按析產處理。紅木家具由原告與5位被告按份共有,其中9/14屬原告所有,5位被告對紅木家具各有1/14的所有權。原告現(xiàn)提出分家析產,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支持。法院審理過程中,韓老太長子認為紅木家具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2萬元,原告韓老太表示愿以20萬元的價格對各位被告作經濟補償。據(jù)此,法院作出判決,紅木家具歸原告所有,由原告對5位被告作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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