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的保護令不能成為實施家暴的證據 經過一個多月的實施,韓玫發(fā)現(xiàn)針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民法院內部工作機制、有關審判執(zhí)行業(yè)務部門的分工方面還需要逐步磨合、規(guī)范。例如,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由誰送達,責令被申請人遷出住所由哪個庭執(zhí)行,對于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的處罰由哪個庭進行等。 韓玫介紹,由于在原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試點階段,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案例并不多,因此,對于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后,這類情況有多少,目前最高法院并不掌握。 “有的法官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掌握得偏嚴,怕發(fā)錯了,給被申請人的名譽造成影響,被錯案追究,以致不敢發(fā)出保護令?!表n玫說。 “其實這需要通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傳,逐步使人們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目的就在于制止家暴,單純的保護令不能作為被申請人已經實施家暴的證據,亦不能當然地成為離婚訴訟中一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韓玫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本身很低,不是界定家庭暴力,而是保護潛在的家暴受害人。 韓玫進一步解釋,法律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的時間是收受到申請后的24~72小時內,有些案件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還無法直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的陳述,因此,不能要求法官在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時確認被申請人確實實施了家庭暴力。 “相應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讓審查保護令申請的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相信被申請人實施了家庭暴力或者是申請人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表n玫說,這個問題可能要通過培訓和宣傳逐步解決。 韓玫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下半年將組織召開有關反家庭暴力法的培訓。通過培訓,讓法官認識家庭暴力的根源是性別不平等。韓玫希望,法官通過培訓能夠樹立“實施家庭暴力是沒有任何理由的”“家庭暴力行為要從根本上否定”“家庭暴力不能被允許”等理念,杜絕“受害者有過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等錯誤觀念,對于家長打孩子的行為尤其應堅決制止。此外,不能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 韓玫表示,最高法院將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段時間后進行調研,收集整理地方法院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經驗和遇到的問題,在適當的時候出臺司法解釋,以便進一步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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