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雪琳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擁有家庭財產的范圍、構成、數量及類型均存在很大變化。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東升法庭對2015至2016年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分割的財產內容進行調研發(fā)現,在夫妻要求分割的財產中,除傳統意義上的房屋、車輛、存款等財產外,還出現一些新類型分割財產,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存款、淘寶店鋪、公司期權、拆遷所得等。 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及周邊產品如余額寶、理財通內款項。隨著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支付寶、微信錢包等APP已成為人們手機中的必備軟件。其周邊產品如余額寶、理財通是當下門檻最低的理財方式,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習慣將余錢存入余額寶進行理財。離婚案件中,有使用支付寶、余額寶習慣的家庭往往要求對此予以分割。 淘寶店鋪、京東店鋪等經營性財產。當前網購零售平臺發(fā)展迅速,淘寶網、京東網等較大的網購平臺均包含C2C的經營模式。網絡上注冊店鋪開辦成本少、入行門檻低,因此開辦淘寶店鋪已成為許多家庭的選擇,故離婚案件中也出現了要求對網店進行分割的訴求。 公司期權等預期收益性財產。部分企業(yè)特別是知名外資企業(yè)為了增加集團的凝聚力,充分調動骨干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會在公司內部設立期權激勵方案,向骨干員工發(fā)放期權。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對此也主張分割。 拆遷所得利益。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拆遷,因目前房屋價格畸高,拆遷利益巨大,較易引發(fā)爭議。此類分割爭議多出現在嫁入女方或入贅女婿是否應分得拆遷利益抑或是占有拆遷利益份額中。 海淀法院東升法庭針對上述新類型財產分割問題認為: 支付寶、微信錢包除了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便捷支付服務外,同時也具備一定的儲蓄功能。存入余額寶的款項雖是購買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隨取隨用或直接用于購物的特點,具備理財和儲蓄的雙重功能。在離婚案件分割時,該類財產與銀行存款的分割類似。在雙方當事人僅要求分割余額時,可使用當庭登錄并質證的簡便方式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確認。 針對當事人主張分割的淘寶店鋪、京東店鋪,需結合開辦店鋪性質、當事人主張分割內容等因素分情況予以分割。目前淘寶注冊開店主要存在兩種形式,分別是個人店鋪和企業(yè)店鋪。其中,企業(yè)店鋪需以法人作為注冊主體,故該類店鋪分割較為簡單,可直接適用現行法律針對公司股份分割的規(guī)定,對夫妻持有股份進行分割。 針對個人店鋪的分割,若當事人對店鋪今后由哪一方繼續(xù)經營不存在爭議,僅要求分割經營所得,則可要求實際注冊一方提供與店鋪相關聯支付寶賬戶交易流水,在扣除合理開支后對經營收入予以分割。此外,對于當事人主張?zhí)詫毜赇伇旧硪啻嬖趦r值要求分割的情形,因淘寶店鋪的價值如何確定目前尚無統一的評估標準,與傳統實體店面可通過對有形資產進行評估不同,淘寶店鋪無實體店面,除實體貨品外,其價值往往體現在店鋪好評率、網店信譽、動態(tài)評分、收藏人氣等數值上。但目前淘寶網并不提供店鋪估值服務,在實際分割該類財產時,可引導雙方參照網絡查詢價值予以協商。 對于夫妻持有的期權進行分割處理時,應著重審查三個方面。其一,期權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公司設置的行權條件通常與服務年限緊密相關,因此需判斷期權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其二,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后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根據期權的性質及一般公司的實施方案來看,期權不可轉讓,否則也就違背了其將管理人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相統一的原則,更加不允許非本公司員工持有本公司期權,故在分割時,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其三,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后。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在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并不能確定。故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進行分割,但可在判決中明確該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拆遷利益的分配主要需從以下方面著重審查,應考慮拆遷政策、拆遷協議記載的權利義務、宅基地來源、房屋建設、房屋有無翻建擴建等情況。如拆遷協議明確嫁入女方或入贅男方為安置人口,則該方應享有區(qū)位補償款份額。如拆遷協議雖對此未予明確,但嫁入女方或入贅女婿對被拆遷房屋有翻擴建投入,也應享有拆遷利益。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