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是人們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西方這被稱為“公民不服從權”。在上海的“釣魚式執(zhí)法”中,也出現(xiàn)了一個“不服從”者,他就是剁掉手指對違法行政者表示抗議的孫中界。
孫中界在上海遭遇“釣魚式執(zhí)法”,他表現(xiàn)出的態(tài)度,是一種被逼的、難以壓抑的“不服從”。這種“不服從”,是對執(zhí)法結果的徹底否定,是堅決的不信任。
孫中界對“釣魚式執(zhí)法”的“不服從”態(tài)度,值得贊賞!
他的“不服從”態(tài)度,當然是“釣魚”者不愿意看到了?!搬烎~”者們希望看到的,一定是一個逆來順受的,打掉牙往肚里咽的,只怪自己倒霉不走運的新一代青年“良民”。讓執(zhí)法者意想不到的是,這個青年不是他們見到過并希望再見的“良民”,而是一個性格十分剛烈,不愿意任人宰割的人,他甚至剁掉自己的手指以示抗議。
孫中界的“不服從”態(tài)度之所以值得贊賞,因為他表現(xiàn)出的,是一個公民對違法行為堅決不妥協(xié)的抗爭精神。他面對的是政府部門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因此,他表現(xiàn)出的這種精神,就尤其值得贊賞,這不但是因為他那無所畏懼的勇氣,更因為他的抗爭本身,也是推進法制政府建設的一種積極力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孫中界是一個我們社會十分難得的積極公民。
當然,他以剁掉手指的方式激烈抗議,只是想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每個公民對自己權利的維護,客觀上都是對公民權利的整體維護。我們這個社會多一個孫中界,就多了一分維護公民權利的力量,這正是他的“不服從”值得贊賞的原因。寫在憲法和法律上的權利,只有變成我們每個人生活的信條,才有可能變成我們的實際行動。孫中界做到了,他雖是一個“小人物”,但他對邪惡勢力的不妥協(xié)精神,比我們很多外表光鮮的人要強得多。
試想,在“釣魚式執(zhí)法”面前,如果孫中界在抗議無果之后選擇了沉默,選擇了忍氣吐聲,選擇了交罰款了事,那不但是以身飼虎,更無疑于和“釣魚”者同流合污。不是嗎?如果沒有了他這樣的抗爭者,“釣魚式執(zhí)法”正不知會到何年何月才有止步的那一天?!搬烎~”者每年在一個區(qū)就能“釣”到5000萬元,甚至都當成政績宣傳了,真夠可怕的!有多少受害者在暗中飲泣??!像孫中界這樣的“不服從”者真是太少了。
事實上,對違法處置的“不服從”,是公民孫中界的權利。在法治國家,公民行使這種“不服從權”,并不意味他要剁掉手指,也不意味著要采取激烈的非理性的舉動,而是說,可以通過法定的程序,通過司法、輿論機構或政府部門去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通過合法合理表達自己的意見,喚起公眾和輿論對自己的關注……一個國家的公民對社會正義的信心,對自己權利的堅定和執(zhí)著,就是這樣體現(xiàn)出來的。
在真相大白以前,希望公民孫中界執(zhí)著地追問下去,也希望輿論給他堅定的支持。千萬不能當中了“釣魚”者邪招兒的消極公民,要以積極的姿態(tài),回應公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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